湖北省物价局物、省能源局关于对新能源发电项目实行电价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8-11 世纪新能源网44770
导读

湖北省物价局物、省能源局《关于对新能源发电项目实行电价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5〕9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

湖北省物价局物、省能源局《关于对新能源发电项目实行电价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5〕9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能源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各有关新能源发电企业:

为加大对我省新能源项目建设支持力度,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我省新能源发电项目实行电价补贴。具体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2015年年底前和“十三五”期间建成的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光伏电站和沼气发电项目。

二、补贴标准。2015年底前全部建成并网发电的项目,根据其上网电量,对采取特许经营权招标的风电场及未采取特许经营权招标的通山九宫山风电场每千瓦时补贴0.07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每千瓦时补贴0.25元,光伏电站项目每千瓦时补贴0.1元;沼气发电项目每千瓦时补贴0.05元。以上补贴标准均含17%增值税,电价补贴来源纳入销售电价疏导。2016年至2020年并网发电的项目,电价补贴标准根据补贴资金筹措和项目开发成本等情况另行确定。

三、补贴时间。电价补贴时间暂定5年,5年后视情况再行确定补贴政策。

四、补贴项目确认。项目建成投产且符合并网运行条件的,由各发电企业填写湖北省新能源电价补贴申请表(附件1)及附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市(州、林区)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市(州、林区)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省能源局。省能源局对地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新能源电价补贴目录并进行公示后,于每年7月底前和次年1月底前将目录抄送省物价局。

五、补贴资金结算。电价补贴每半年结算一次。每年9月10日和次年3月10日前,省电力公司和纳入补贴范围的各发电企业需向省物价局报送《湖北省新能源发电项目业务统计报表》(附件2)及附件材料。省物价局在收到报送资料后下达补贴文件,省电力公司据此及时结算。

六、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各发电项目上网电量、价格、补贴金额等资料,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级价格和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执行情况和电价补贴结算情况的监管,做好上网电量及电价补贴的统计核查工作。

七、已上网发电项目的电价补贴时间从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此后新建项目电价补贴时间从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

附件:1.《湖北省新能源电价补贴申请表》
2.《湖北省新能源发电项目业务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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