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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8-10 世纪新能源网71500
核心提示:佛府办〔2014〕6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

佛府办〔2014〕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8日

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

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资金安排

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是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资金,市、区按照2 :8比例,对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各类型业主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进行奖励或补助。

二、范围和标准

(一)对使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给予一次性奖励。

1.奖励范围。

2014—2015年建设的利用商业、学校、医院、居民社区、个人家庭建筑和构筑物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各区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增加行政区域内区级财政资金奖励范围。

2.奖励标准。

(1)商业、学校、医院、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按2万元/兆瓦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20万元;个人家庭提供自有建筑和构筑物面积达到安装单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模达1000瓦及以上的,按1元/瓦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1万元。

(2)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给予奖励。

(二)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者,连续3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补助。

1.补助范围。

在机关事业单位、商业、学校、医院、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个人家庭自有建筑物上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者。各区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增加行政区域内区级财政资金补助范围。

2.补助标准。

(1)对2014—2015年建成、符合补助范围的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5元/千瓦时,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现并网发电的次月起连续3年给予补助

(2)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给予补助。

三、职责分工

(一)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申请奖励和补助资金项目的立项手续、装机规模、是否符合奖励或补助条件等内容进行审核。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对各区申请奖励和补助资金项目的立项手续、是否符合奖励或补助条件等内容进行复核。

(二)财政(财税)部门职责。

区财政(财税)部门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的奖励和补助资金进行审核,并负责及时安排落实和拨付资金。

市财政局配合市发展改革局对各区申请的奖励和补助资金进行复核,并负责及时安排落实和拨付市级承担的资金。

(三)供电部门职责。

区供电部门负责对申请奖励和补助资金项目的并网发电手续是否完备及项目实际发电量等内容进行审核。

佛山供电局负责对各区申请奖励和补助资金项目的并网发电手续是否完备及项目实际发电量等内容进行复核。

四、申请、审核及审批程序

(一)按照“一年度一申请”原则,企业或个人可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奖励或补助资金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申请表( 年)》(见附件1);

(2)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文件(备案证或立项批复文件);

(3)供电部门出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4)项目所依托建筑和构筑物的所有权合法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等;

(5)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者首次申请补助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申请表( 年)》;

(2)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文件(备案证或立项批复文件);

(3)供电部门出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4)经供电部门和投资者双方确定的《电量计量单》;

(5)项目所依托建筑和构筑物的所有权合法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等(项目单位与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需提供项目单位与所有人签订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赁协议);

(6)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投资者再次申请补助资金只需提交《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申请表( 年)》和上年度经供电部门和投资者双方确定的《电量计量单》。

(二)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组织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申请奖励或补助资金。收到申请材料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财税)、供电部门按照要求进行审核,确定申请资金后,先将资金全额奖励或补助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再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2月20日前联合区财政(财税)、供电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局报送《关于申请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的函》(见附件2)和《佛山市 区申请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汇总表( 年)》(见附件3)。

(三)市发展改革局汇总各区申请资料后,会同市财政局、佛山供电局对资料进行复核,再将复核确定的奖励和补助名单、需市级承担的资金数额等联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佛山供电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复联合下达年度奖励和补助资金使用计划。

(五)市财政局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复及年度奖励和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将应由市级承担的资金拨付给各区财政(财税)部门。

五、使用管理

(一)奖励和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资金。

(二)年终未用的奖励和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并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六、有关要求

(一)诚信申报。申请奖励或补助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申报条件,保证申请资料真实、齐全,否则要承担相关违规责任。

(二)严格审查。全市各级职能部门应严格审查申请资料,杜绝不符合条件项目入围申报。各部门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现场审查。

(三)强化检查。全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奖励和补助资金分配落实的情况进行监督,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对奖励和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违规必究。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和补助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责令其将已收资金退回财政部门,同时取消其3年内再次申请奖励或补助资金的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截留、挤占、挪用奖励和补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各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三)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佛山供电局负责解释。

附件:1.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申请表( 年)

2.关于申请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的函

3. 佛山市 区申请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汇总表(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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