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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公告公司股票恢复上市进展情况

   2015-04-09 世纪新能源网45150
核心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公司2011年、2012年、2013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公司2011年、2012年、201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4年5月28日起暂停上市。现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重整进展情况

2014年6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作出(2014)沪一中民四(商)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担任管理人。

2014年10月25日,管理人发布《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11)。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由债权人会议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由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经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14年10月31日,管理人发布《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于 2014年10月24日向上海一中院提交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2014年10月29日,管理人收到上海一中院送达的(2014)沪一中民四(商)破字第 1-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公司负责执行,自上海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自上海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由管理人变更为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26日,公司发布《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35)。公司收到管理人转来的上海一中院送达的(2014)沪一中民四(商)破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上海一中院对管理人《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确认了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重整工作已经完成。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上海一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确认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权益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15日,公司发布《关于重整计划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32)。公司根据重整计划申请办理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843,520,000股增加至2,523,520,000股。相应转增股份直接登记至公司管理人专用证券账户,原股东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相应调整。股权登记日:2014年12月19日,除权除息日:2014年12月22日。

2014年12月2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协鑫能源有限公司发布《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沪一中民四(商)破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江苏协鑫能源有限公司认购超日太阳资本公积转增股份530,000,000股。本次股份认购完成后,江苏协鑫能源有限公司持有超日太阳的比例增加到21.00%,成为超日太阳第一大股东。

2014年12月2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辰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长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安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启明新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分别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重整计划》,上海辰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受让超日太阳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300,000,000股,持股比例由0%增加至11.89%;嘉兴长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超日太阳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240,000,000股,持股比例由0%增加至9.51%;上海安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受让超日太阳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220,000,000股,持股比例由0%增加至8.72%;北京启明新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受让超日太阳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150,000,000股,持股比例由0%增加至5.94%。

2014年12月2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倪开禄、倪娜分别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前,倪开禄持有超日太阳315,278,848股股份,占总股份的37.38%;倪娜持有超日太阳54,952,704股股份,占总股份的6.51%。本次权益变动后,倪开禄仍持有超日太阳315,278,848股股份,占总股份的12.49%;倪娜仍持有超日太阳54,952,704股股份,占总股份的2.18%。

三、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2015年2月2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1),鉴于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公司总股本、控股股东等情况已发生变更,公司现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近日取得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52,352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舒桦,其余信息未作变更。

四、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情况

2015年3月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4),公司中文名称由“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由“SHANGHAI CHAORI SOLAR ENERGY SCIENCE & TECHonOLOGY CO., LTD.”变更为“GCL System Integration Technology Co., Ltd.”;自 2015 年 3 月 9 日起,公司证券简称由“超日太阳”变更为“协鑫集成”,但由于公司目前仍处于退市风险警示阶段,公司简称暂为“*ST 集成”;公司证券代码“002506”保持不变;英文简称由“CRTY”变更为“XXJC”。

五、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情况

2015年3月3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与上海华东电力物资联合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8)、《关于与江苏中圣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9),公司与上海华东电力物资联合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在合作期间每年度上海华东电力物资联合有限公司向公司采购的太阳能光伏电站所需系统集成服务包,预计500MW;同时公司与江苏中圣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在合作期间江苏中圣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向公司采购的太阳能光伏电站所需系统集成服务包,预计950MW,其中2015年度预计向公司采购150MW。

六、其他事项说明

目前,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以保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恢复公司股票上市为目标,继续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开展工作,为公司减负增效,提高盈利能力,使公司具备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条件。


公司股票能否恢复上市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此外,2013年1月24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09),公司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稽查局立案调查,目前尚未结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如本公司存在或涉嫌存在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暂停上市。

公司股票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日

 
标签: 协鑫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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