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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展需改变电网定位和监管模式

   2014-12-10 中国能源报傅玥雯4100
核心提示:11月28日,由华北电力大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科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联合承担的能源基金会委托项目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关
11月28日,由华北电力大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科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联合承担的能源基金会委托项目“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关键体制机制研究”召开了结题报告会。结题报告指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关键体制包括电力市场体制和电力监管体制,包括市场准入监管、电价监管、对电网公司的监管;关键机制主要有电价机制、电力交易机制、运行机制、宏观管理。目前电力市场的制度结构变革有利于推动影响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技术、经济等问题的解决。

突出电网公共服务职能

报告认为,目前对电网的监管体系存在问题,行业监管方面,监管职权设计较分散,缺少社会和公众监督;在所有权监管方面,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考核重在保值增值,缺少公共责任履行情况的考核。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与电网公司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增加了电网公司的投资成本,降低了盈利能力。

“在新一轮电改背景下,远期电网应只承担电力输配业务,突出其公共服务功能,收入模式改为由政府核定的过网费,并附有一定财政补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政军说。

华北电力大学低碳经济与贸易研究所所长赵晓丽则认为,新定位下的电网公司应注重考察可再生能源电网规划与电源规划的协同情况,如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速度、全额收购完成情况。

报告指出,在改革过渡期,对电网公司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应分为:国资考核体系,主要有经济增加值、利润总额、流动资产平均周转、成本收入比;行业考核指标体系,分为电网建设、消费者满意度、供电安全性等。与此同时,报告提出要优化监管主体的职权配置与专业能力,协调行业监管与所有权监管。“改革过渡期,绩效考核与公共服务功能履行情况的考核应并重,改革完成后,期绩效考核转向以公共服务功能履行情况考核为主。”赵晓丽说。

进一步完善市场和协调机制

报告还提出,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关键机制方面,还存在财税机制、规划协调机制、电价机制、电力交易机制等问题。

其中,财税支持对象的范围相对有限,对电网的激励性措施和财政补贴不足;对提供备用容量机组的补偿缺乏;财政补贴的收取与发放方面,存在附加值调整滞后与补贴不到位的问题。对此,报告提出财税机制应体现环境外部成本,扩大财政补贴激励范围,注重财税手段和其他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等的有机结合。如设定碳排放总量,将排放配额分配给各发电企业。

在规划协调机制方面,研究报告认为近期要改变电网建设滞后性,远期成立统一的电力综合规划部门,实时动态电力规划管理。“还需进一步完善电力市场,包括采用更为灵活的电价机制,引入两部制电价机制;建立跨省交易市场化定价机制,形成合理的输电环节定价机制等。”赵晓丽说。

而在电力交易机制中,报告指出,以计划为主导的电力交易方式不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省间电力交易计划的制定没有考虑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因素,应扩大省区间电力交易范围,鼓励可再生能源跨省区交易。

此外,目前的运行机制中,年度发电计划安排火电机组发电量确定依据之一是该机组上一年度发电量,机组组合不够合理,电力平衡计划中对可再生能源考虑不够。

对此,研究报告建议年度发电计划优先考虑可再生能源的年度发电计划,适当灵活调整降低发电计划与上年发电量关联,电力调度机制提高调度中心实时调度管控能力,扩大跨省电力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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