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事项

   2014-04-28 世纪新能源网25960
导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发挥电力业务许可证在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等方面的作用,近日,国家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发挥电力业务许可证在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等方面的作用,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有关事项,并要求各派出机构完善输、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工作,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促进电力行业大气污染防治。

《通知》明确,豁免部分发电业务的电力业务许可,包括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单站装机容量1兆瓦(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项目装机容量6兆瓦(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项目装机容量6兆瓦(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地(市)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烧自备电站。除此之外,经营总装机 6兆瓦(不含)以下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及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要求。

《通知》指出,要完善输、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将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中“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调整为“具有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同时,做好跨国(境)电力交易业务的备案管理。

《通知》要求,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促进电力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派出机构对未按规定安装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达不到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依法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对到达关停时限的机组要按程序注销其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继续并网运行。此外,还要加强对持证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持续性监管。有关派出机构要重点强化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燃煤电厂环保设施改造和排放的跟踪监管力度,对违反许可制度的企业,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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