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改委:风光大基地核准前,送电方与受电方应协商形成送电价格机制

   2026-10-26 世纪新能源网770
导读

《办法》首次将电煤、电力、天然气三类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纳入统一制度框架,有效提升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10月23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印发《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首次将电煤、电力、天然气三类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纳入统一制度框架,有效提升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文件,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是电煤保供中长期合同、电力保供中长期合同、天然气保供中长期合同的统称。其中,电力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是指为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由供应方与需求方通过现有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签订、明确电力曲线和价格机制等条款、包括年度(含数年)和月度(含多月)及月内多日时间周期、接受政府指导和监管的电力交易合同。

跨省跨区合同中,价格由送电方与受电方在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战略和规划的前提下,在自愿平等基础上,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确定。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送电为主的跨省跨区送电项目核准前,送电方与受电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明确的原则,协商形成送电价格机制。

省内合同的签约量,应当满足稳定电力生产供应基本秩序的需要,达到供需双方上一年度发(用)电量的一定比例,签约比例根据电力供需形势、电源出力可靠性、新能源消纳需要、电力用户用电特性等因素统筹确定。

省内合同中,价格由供应方与需求方通过市场交易形成。鼓励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建立与电力市场供需、电力用户承受力、发电燃料成本等因素关联的价格浮动机制,更好应对市场波动。各地不得强制要求签订固定价格。

文件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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