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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清欠案例:光伏EPC工程款纠纷化解

   2026-10-09 世纪新能源网660
核心提示:为光伏工程施工质量纠纷造成的工程款拖欠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重要部署,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对保障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权益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第二批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

本批典型案例共10个,聚焦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本文节选了3个案例。其中,

案例七:为光伏工程施工质量纠纷造成的工程款拖欠问题

案例八:为电缆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案例九:为项目终止造成的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典型案例节选如下

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第二批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某混凝土公司与某设计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法院+商会”联动破解建筑行业“三角债”困局

案例二: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发挥行业专长、构建闭环体系,高效化解商事主体间拖欠货款纠纷

案例三:某金属公司与某贸易公司、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分层施策、分步履约,化解买卖合同履行中的拖欠货款及利息争议

案例四:某煤炭销售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某建设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四方联动协作化解跨域拖欠货款纠纷

案例五: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合同纠纷调解案——穿透式解纷促进建筑合同纠纷实质化解

案例六:甲建材公司与乙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商会调解组织妥善化解企业间拖欠货款纠纷,维系长期合作关系

案例七:甲科技公司与乙科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案——发挥专业优势,一揽子化解光伏工程施工纠纷

案例八:某电线电缆公司与某智能装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依托调解平台在线高效化解科技小微企业货款纠纷

案例九:某工程技术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调解案——“商会搭台、法官指导、企业协商”有效化解终止设计补偿款争议

案例十:某矿业公司与某建设公司、某劳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府院联动”+“总对总”机制化解涉中小企业货款纠纷

案例七(入库编号:D2026-161-1-115-170)

甲科技公司与乙科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案——发挥专业优势,一揽子化解光伏工程施工纠纷

【基本案情】

甲科技公司承包并完成了乙科技公司发包的光伏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甲科技公司多次催告乙科技公司支付剩余尾款未果,遂诉至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200余万元及违约金210余万元。乙科技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甲科技公司赔偿因施工不当造成的光伏组件损失280余万元及可得发电量损失80余万元。

【调解过程及结果】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光伏项目属于新兴产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工程质量问题的判断、工程款核算等事项专业性较强,为高效、实质性化解纠纷,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联及连云港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进行先行调解,并选派专业法官指导调解。

一是厘清主要争点,明确调解方向。调解员查阅案件材料,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了解到甲科技公司负责工程设计、设备安装调试等,但光伏组件系由乙科技公司自行采购。甲科技公司主张工程已完工并正常运行,乙科技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乙科技公司则主张其在验收过程发现光伏组件出现热斑效应及大面积隐裂情况,其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检测的意见认为系甲科技公司安装行为不当造成,故有权暂不支付剩余尾款。因此,调解员明确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光伏组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出现的质量问题与甲科技公司的安装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二是查明问题原因,厘清双方责任。调解员发挥专业优势,通过对案涉光伏组件现场勘验,开展专业技术检测,将现场组件与出厂组件照片比对,测量缺陷大小,再进行专业知识分析,并参考乙科技公司提交的检测意见,确认光伏组件存在隐裂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与不当施工存在因果关系,但具有因果关系的光伏组件数量占比远低于乙科技公司自行委托检测的结果。

三是平衡双方利益,合力推进调解。首先,调解员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现场勘验和乙科技公司委托检测的意见等资料,向双方充分释明其作出检测意见的依据,指出当前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并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行,引导双方从工程现状、合作发展角度理性思考判断。其次,指导法官结合调解员出具的意见,向双方进行法律释明,既向甲科技公司指出其施工不当造成部分光伏组件损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涉项目的运行寿命,履行合同存在瑕疵,又向乙科技公司指出因施工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光伏组件占比低,且案涉项目符合正常运行要求,其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再次,调解员向双方指出,若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可能会因鉴定程序增加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并引导双方从保持合作、共同发展的角度协商化解纠纷。最终,双方同意就支付剩余工程款进行协商。

四是促成握手言和,督促履行协议。调解员进一步发挥专业优势,测算了工程质量瑕疵产生的损失,提出了合理的调解方案建议。经组织双方进行多轮磋商,最终促成双方就工程款支付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甲科技公司放弃主张部分工程尾款和违约金,乙科技公司分期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并不再主张反诉请求。之后,调解员进一步跟进督促当事人按期履行调解协议。至此,该互诉争议得以快速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系企业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项目专业性较强,案涉项目金额较高,纠纷化解难度较大,若进入审理程序解决,既增加当事人解纷成本,也影响企业正常发展,因此,借助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力量有助于提升解纷效果和解纷效率。本案中,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委托商会和工程造价行业协会进行调解,充分发挥其掌握专业知识、熟悉行业信息和新兴产业发展特点的优势,在勘验基础上出具专业性意见,快速厘清当事人责任,有效打通调解中的“痛点”“堵点”。调解过程中,商会和行业协会还依托贴近企业的优势,迅速洞悉企业重视项目长期稳定运行、双方持续深化合作的需求,引导双方权衡利弊,有效拉近双方距离。指导法官则跟进开展释法说理,讲明违约责任、主张损失的合理性、解纷成本等事项,推动双方协商解决。通过各方协作,实现了行业专业知识判断与法院释法说理的互补互助,促成双方当事人快速达成共识,从对抗转向合作,实现纠纷一揽子化解。

案例八(入库编号:D2026-161-1-084-046)

某电线电缆公司与某智能装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依托调解平台在线高效化解科技小微企业货款纠纷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至12月,某电线电缆公司与某智能装备公司签订多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某电线电缆公司向某智能装备公司提供电线电缆产品,并将货物送至某智能装备公司指定地点。后经双方结算,某电线电缆公司已向某智能装备公司开具了全部发票,某智能装备公司尚欠某电线电缆公司26.73万元。某电线电缆公司多次向某智能装备公司索款未果,遂诉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调解过程及结果】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更有利于节省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故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托安徽省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先行调解。商会调解员分步开展以下调解工作:

一是总结争议焦点,锚定调解方向。调解员通过在线阅卷及电话、微信多次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基本无较大争议,主要是对欠付货款的支付期限存在分歧。某电线电缆公司因某智能装备公司长期未能足额支付货款,且多次违背付款承诺,认为其在本案中再次要求推迟支付时间的调解意见只是为了拖延时间,缺乏调解诚意。某智能装备公司则表示,确实资金困难,暂时无法支付货款。调解员分析后认为,敦促某智能装备公司拿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重建双方信任,是促成和解的关键。

二是深入了解企业经营现状,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调解员深入企业一线,向某智能装备公司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即时履行能力。经了解得知,因近两年公司其他业务回款不畅,导致某智能装备公司资金周转存在困难,故而对外支付款项存在障碍,无法一次性向某电线电缆公司支付货款。根据了解到的情况,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一方面向某智能装备公司释明某电线电缆公司已就该纠纷提起诉讼,不予支付会造成双方损失的扩大,且如果调解不成进入审理执行程序,可能给企业信誉带来损失,对公司经营不利;另一方面,也客观地向某电线电缆公司分析某智能装备公司的现实资金困境,从快速解决问题、避免损失扩大的角度,建议某电线电缆公司考虑接受分期付款。

三是回应当事人利益关切,平衡双方利益。了解当事人的顾虑和现实困境后,为确保调解方案合理、可实现,调解员持续通过线上调解平台居中沟通协调,多次劝说某电线电缆公司给予某智能装备公司资金周转期,同时敦促某智能装备公司给出具体的付款方案。最终,经过反复沟通、推进,某智能装备公司向某电线电缆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并就剩余未付货款的金额和付款期限达成一致,同时约定了逾期未支付的违约责任。双方通过工商联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在线签订调解协议,该纠纷得以高效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系高新技术小微企业间因未及时支付合同货款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双方生产经营活动,小微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较弱,若不能及时化解,不利于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本案中,法院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联动商会形成解纷合力。调解过程中,商会调解员发挥懂行业形势的优势,深入了解企业的经营现状和资金运转状况,精准把握当事人心态,通过耐心细致沟通缓解当事人情绪,抓住争议焦点精准施策,同时通过梳理双方对货款兑现期限的分歧,为后续开展调解工作奠定基础。法院发挥指导调解职能,通过释明法律责任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从法律责任和经济成本角度权衡,积极协商化解纠纷。此外,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和工商联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大大减轻企业解纷成本,最终促成纠纷得以高效、实质性化解,降低了高新技术小微企业的经营风险,保障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助力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九(入库编号:D2026-161-1-115-196)

某工程技术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调解案——“商会搭台、法官指导、企业协商”有效化解终止设计补偿款争议

【基本案情】

某工程技术公司通过竞标承接某建设公司五个项目的设计工作,设计费为715.74万元。后因项目规划调整,五个项目全部终止,双方就设计补偿问题进行协商,约定以设计工作量完成比例为基准分别签订了各项目的设计补偿合同,共计177.06万元。某工程技术公司提交发票后,仅收到一个项目6.05万元的款项,其他项目的设计费共计171.01万元未予支持。某工程技术公司多次向某建设公司索要设计费,但某建设公司一直未支付,某工程技术公司向江西省宜春市工商联请求予以协调解决。

【调解过程及结果】

工商联收到请求后,为妥善化解纠纷,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派宜春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同时,考虑到双方争议涉及专业法律问题,故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邀请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派法官指导调解工作。

一是借助商会平台优势,梳理双方争议症结。调解员收到相关材料后,在查阅过往书面、电子材料的基础上,认为可以从双方均属商会会员这一切入点推进化解工作。于是调解员借助商会会员信息系统,全面了解两家公司的背景和经营情况,查阅与两家公司同行业发生的类似案例,客观梳理双方产生矛盾的过程和原因。在此基础上,与双方多次沟通,了解到某建设公司对付款义务本身并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补偿金额是否合理。某建设公司认为是因为项目规划受到调整,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下去,属于双方都难以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影响应当双方共同承担,所以项目的设计费也应当相应减少。

二是法院发挥指导作用,厘清权责关系。找准纠纷症结后,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围绕合同效力、风险分担、协议条款等进行充分研究。指导法官释明: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具体标准可按照已完成设计成果的实际工作量、市场价格、投入成本等因素进行核算。双方此前已就设计费补偿问题签订了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某建设公司以“共担损失”为由主张单方减付,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调解员遂调整思路,重点与某建设公司沟通,扭转其认为项目设计费“必须打折”的认知偏差。

三是运用商业思维,妥善化解纠纷。调解员从双方均属于商会会员、需要充分维护双方今后可能存在的商业合作关系出发,引导双方协商解决纠纷,致力于通过友好的、“面对面”交流缩小分歧。调解过程中,某工程技术公司考虑到某建设公司因为项目终止也产生了损失,主动作出让步,某建设公司也表示愿意尊重对方付出的劳动成果,双方互谅互让、解开“法结”同时解开“心结”,最终就支付工程款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该纠纷得以高效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系当事人在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过程中因项目终止产生补偿费用争议而引发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双方均系商会会员,如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利于两家公司未来合作关系的构建,也会损害某建设公司在行业内的声誉。本案中,工商联收到当事人请求后,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通过“商会搭台、法官指导、企业协商”递进式解纷机制,快速梳理争议焦点,既通过释法厘清权利义务边界,又通过说理引导双方互谅互让。调解过程中,商会站在情理角度,以商业思维考虑问题,引导企业从合作前景出发,用协商替代对抗;法官则发挥指导调解职能,站在法理角度剖析矛盾纠纷,发挥专业优势,明确责任承担规则,引导双方形成合理预期,最终促使纠纷得以实质化解,既减轻企业解纷成本,又修复双方关系,为后续合作留有空间,做到定分更重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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