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发布关于印发《东北区域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通知指出,本方案适用于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所有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企业。
本方案所称集中报价,指在东北区域内完成市场注册的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不含分布式、“沙戈荒”大基地等新能源),在同一固定物理场所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中的集中报价行为。
《方案》最核心的规则:原则上仅允许同一集团内同一省的新能源发电企业进行集中报价,禁止跨集团、跨省集中报价。

原文如下:














日前,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发布关于印发《东北区域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通知指出,本方案适用于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所有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企业。
本方案所称集中报价,指在东北区域内完成市场注册的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不含分布式、“沙戈荒”大基地等新能源),在同一固定物理场所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中的集中报价行为。
《方案》最核心的规则:原则上仅允许同一集团内同一省的新能源发电企业进行集中报价,禁止跨集团、跨省集中报价。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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