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发布《关于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在容量电费考核标准上有所调整:意见稿提出月内发生一次未按调度指令提供申报最大放电功率或连续放电时长的,扣减当月容量电费50%,发生两次扣减100%;正式稿则调整为月内发生两次扣减50%,三次扣减100%,且年内累计三次全部扣减者,取消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
根据通知,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实行清单制管理并给予容量电价,标准按每年每千瓦165元(含税)执行,并根据顶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折算比例为电站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除以陕西电网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暂定为6小时,比例最高不超过1)。该标准执行期限暂定3年,后续将根据国家政策及全省电力系统需求适时调整。
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用电量比例分摊,电网企业按月发布并滚动清算。充放电价格方面,电站按规则参与现货市场,充放电价格由市场形成;充电时视作用户,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暂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输配电价,放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
近年来,从吉林到甘肃,从湖北到宁夏,已有十余个省份相继出台容量电价相关政策,从100元/千瓦(含税)到370元/千瓦·年(含税)不等,补贴力度差异明显。但这三倍以上的价差并非随意设定,而是各地新能源渗透率、电网结构和保供压力差异的真实映射。

比补贴数额更值得关注的是时长基准这根“指挥棒”。当前部分省份已明确基准线:湖北10小时,青海从4小时调整为8小时,甘肃、陕西均为6小时。这意味着,2小时储能只能获得约33%的容量电价,4小时储能可获得67%,只有达到或超过基准线才能足额获取。容量电价实质上是一把“耐力尺”,储能时长越长,拿到的“底薪”越高。
事实上,政策出台前长时储能已在加速发展,CNESA数据显示,2025年新增投运项目平均时长已达2.85小时,4小时以上项目数同比增长44%,容量电价政策的落地,则为这一趋势按下了“快进键”。
同时也需看到,容量电价并非普遍性红利。河北要求所有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实行全省清单化管理,只有进入清单的项目才能享受政策支持;辽宁同样明确,对于多次未完成月度计划的项目将被移出省级项目清单。清单制管理意味着政策资源向真正可靠的项目集中,储能企业不能抱有“躺赚”心态。
从行业整体看,CNESA Datalink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新增投运新型储能项目装机规模达66.43GW/189.48GWh,同比增幅超过五成;今年1-2月,国内新型储能新增装机规模更是出现近五倍的爆发式增长。装机量一路攀升,但盈利焦虑始终如影随形,过去企业普遍感叹“建得起、养不起”,在收益模式尚不明朗的阶段,大规模投入带来的更多是包袱而非回报。如今,容量电价从零星试点走向多省铺开,相当于为行业装上了一道“防摔垫”,让企业在市场化收益尚未充分释放前,先有了一份可预期的保底收入。
当前正处于从“政策驱动”向“市场驱动”过渡的关键阶段,容量电价充当的正式“扶上马、送一程”的助推角色。但这并不意味着储能可以长期依赖政策“哺育”,市场化终究是大方向,随着更多省份跟进,储能行业将逐步告别粗放时代,迈入“有底薪、拼服务、讲可靠性”的新赛段。原公告如下: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和电力市场体系建设需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精神及要求,现就我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对服务于陕西电网安全运行、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实行清单制管理并给予容量电价。项目具体清单由我委按照国家规定另行明确。
二、容量电价标准
容量电价按每年每千瓦165元(含税)执行,根据顶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折算比例为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满功率(即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除以陕西电网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最高不超过1),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暂定为6小时。
容量电价标准执行期限暂定3年,根据国家政策和我省电力系统需求等因素适时调整。
三、容量电费分摊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自投运次月起执行容量电价。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由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四、容量电费考核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应于每月20日前向电网企业申报次月最大放电功率及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运行期间,不能按照调度提前下达的指令提供申报最大放电功率或连续放电时长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50%,发生三次扣减100%;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
五、充电放电价格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按规则参与现货市场,充电、放电价格由市场形成。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充电时视作用户,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暂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输配电价;放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
六、做好组织实施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合理统筹规划新型储能布局,促进新能源消纳,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电网企业要对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按季向我委报送容量电费结算及扣减情况、电量电费结算情况及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水平等信息。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我委《关于储能电站电价结算有关事项的函》(陕发改价格函〔2025〕829号)和《关于我省独立储能电站电价结算有关事项的函》(陕发改价格函〔2025〕1133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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