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辽宁省发改委发布《辽宁省新能源项目竞争性配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用于指导辽宁省内集中式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工作。
文件中提出,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作出相应承诺:一个集团只能有一个投资主体参与单个项目的申报;仅接受企业单独申报,不接受联合体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应承诺项目投运前不进行主体变更和股权转让。
此外文件还明确,对项目推进进度等未达到申报材料承诺条件的,对中选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各地市发展改革委取消其“十五五”期间新能源项目参选资格。
各地市对其“十五五”期间提出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实行限选、限核、限备。
公告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辽宁省新能源项目竞争性配置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科学有序开发我省新能源资源,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方式,促进全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我委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辽宁省新能源项目竞争性配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3月6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反馈我委(新能源处)。
公示期:2026年3月4日至2026年3月6日(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4-86892532
邮箱:lnnewenergy@sina.com
附件:《辽宁省新能源项目竞争性配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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