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九江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九江市支持氢燃料电池车辆 示范应用实施细则》。

以下为原文:
关于印发《九江市支持氢燃料电池车辆 示范应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根据《九江市进一步支持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推动我市交通领域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氢燃料电池车辆领域规模化、场景化应用,我局制定了《九江市支持氢燃料电池车辆示范应用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九江市支持氢燃料电池车辆示范应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九江市进一步支持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九府办发〔2025〕14号)文件精神,强化政策引导效能,推动我市交通领域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氢燃料电池车辆领域规模化应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九江市辖区内注册登记、依法运营、信用良好、无重大安全事故,具备相应运营资质的企业,包括:
1.从事氢能公共交通运营的公交企业;
2.从事氢能旅游客运的客运企业;
3.从事氢能巡游出租车、网约车、冷链车、环卫车辆及中重型货车运营等运输企业。
第三条 车辆要求
申请补贴的氢燃料电池车辆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氢气储存系统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2.在九江市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新购车辆,车辆使用性质为“营运”(环卫车辆除外),车牌须为九江市属地牌照;
3.运营范围在九江市内,或起讫点至少一端在九江市内;
4.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载终端,纳入辖区所属部门平台监管,并接入氢能应用数据监控平台,实时上传车辆位置、行驶里程、纯氢行驶里程、氢耗量等数据信息;
5.配套使用的氢燃料电池系统应优先使用九江市内氢能企业的产品,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补贴标准
1.车辆购置补贴:最高按氢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3000元/千瓦给予一次性购置补贴。
2.车辆运营补贴:当车辆运行的纯氢里程不低于总里程的70%(含)时,运营补贴里程按总里程核算,轻型车辆(巡游出租车、网约车、冷链车等)、中重型车辆(总质量4.5吨及以上,含公交车、客车、货车、环卫车辆等)分别按照最高5000元/万公里、10000元/万公里的标准给予运营支持。当车辆运行的纯氢里程介于总里程的50%(含)~70%时,单车运营补贴按上述对应标准金额的80%发放。当车辆运行的纯氢里程低于总里程的50%时,单车运营补贴按上述对应标准金额的60%发放。每家运营企业年度运营支持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以企业名下所有符合条件车辆的补贴合计计算)。
第五条 申报流程
1.提交:企业每年度通过惠企通平台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运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企业购车证明、资金测算表、运营里程证明、加氢燃料记录等;
2.审核: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在收到对应企业申请后,核查材料完整性及车辆资质,比对监管平台车辆登记信息;
3.发放:审核通过后,通过平台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运营企业指定账户。
第六条 职责分工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细则制定与实施,指导运输企业做好资金申报工作。同时负责车辆资质审核、运营里程核验,补贴申请受理与审核等工作;
2.市城管局:指导环卫企业做好资金申报工作,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做好环卫车辆的资质审核工作。
第七条 监督管理
1.获得补贴的企业,需建立“一车一档”,留存车辆购置、运营、加氢等原始凭证;不得篡改车载终端数据、伪造运营记录或加氢凭证;
2.补贴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的,如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资金,截留、转移、侵占、挪用补助资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3.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兑现以上奖励政策措施,在现有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八条 附则
本细则由九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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