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公告称,因债务人谷城新锐光伏电站管理有限公司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财产可供分配,现管理人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终结债务人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12月27日裁定宣告谷城新锐光伏电站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终结谷城新锐光伏电站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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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12月27日裁定宣告谷城新锐光伏电站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终结谷城新锐光伏电站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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