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泸水市林业和草原局公开一份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单位为云南崇岩商贸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显示,泸水市林业和草原局对该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在老窝镇中元村里干河超过审批的林地范围违法使用林地0.0153公顷(合计153.00平方米)的行为及未经审批非法使用草地0.7118公顷(10.68亩)的行为,于2025年7月9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该公司为实施老窝镇中元复合型光伏电站项目,自2023年3月起未经审批擅自在老窝镇中元村里干河超过审批的林地范围违法使用林地0.0153公顷(合计153.00平方米)、未经审批非法使用草地0.7118公顷(10.68亩)。上述行为及事实有鉴定意见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2025年8月28日,泸水市林业和草原局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的规定,现责令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并作出处以下行政处罚:
1.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违法使用的林地恢复原状,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00元人民币(合计:2295.00元人民币)、非法使用草原10.68亩前三年平均产值9倍(合计:25375.68元人民币)的罚款。上述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泸水市林业和草原局开具直缴票据,缴至泸水市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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