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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136号文”承接方案:增量项目首次竞价区间0.199~0.332元/千瓦时!

   2025-08-22 山西发改委1960
核心提示:建立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

8月20日,山西省发改委发布《山西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要求:

建立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后,在市场外建立差价结算机制,纳入机制的新能源电价水平(以下简称“机制电价”)、电量规模(以下简称“机制电量”)、执行期限等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明确。对纳入机制的电量,市场交易均价低于或高于机制电价的部分,由电网企业按规定开展差价结算,结算费用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由全体工商业用户用电量分摊或分享(含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现阶段暂不开展其他形式的差价结算。市场交易均价原则上按照月度发电侧实时市场同类项目(区分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加权平均价格(实施结算限价前所有时点和所有节点电价)确定。

2025年6月1日以前按照核准(备案)容量投产(全容量并网,下同)的新能源项目为存量项目。2025年6月1日(含)起按照核准(备案)容量投产的新能源项目为增量项目。

机制电量。存量项目机制电量规模,与现行具有保障性质的相关电量规模政策衔接,按照具体项目核定机制电量比例(机制电量占上网电量的比例),新能源项目可在核定值范围内每年自主确定机制电量比例,但不得高于上一年。增量项目机制电量规模,与现有新能源非市场化电量比例适当衔接,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国家下达的年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以及电力市场建设等因素确定,初期分风电和光伏两种类型分别确定,具体项目的机制电量通过竞价确定。

机制电价。存量项目与现行价格政策衔接,机制电价水平按不高于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格确定。增量项目机制电价水平通过竞价确定,每年组织已投产和未来12个月内计划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项目自愿参与竞价形成,初期分风电和光伏发电两种类型组织,不具备充分竞争情况下,合并组织。

执行期限。存量项目按项目剩余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对应年份(具体到月)与投产满20年对应年份(具体到月)较早者确定。增量项目综合考虑同类项目回收初始投资的平均期限等因素确定,如遇重大政策变化或行业成本变化适时调整。

《山西省存量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实施细则》提出:

存量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与现行价格政策衔接,按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确定为0.332元/千瓦时(含税)。

《山西省增量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实施细则》提出:

初期,为避免无序竞争,设定竞价下限,竞价下限考虑最先进电站造价水平(仅包含固定成本)折算度电成本(不含收益)确定。首次竞价上限按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格确定为0.332元/千瓦时(含税),下限为0.199元/千瓦时(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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