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节约能源法》

   2008-03-20 ne21.com21世纪新能源22810

  1、将节约能源确定为基本国策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根据我国国情和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节能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方针。

  2、政府机构被列入节能法监管重点

  首次明确了政府的节能责任,专门设置了“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对于政府机构如何节能方面,新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从预算管理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对政府机构自身节能提出要求。

  3、严禁“免费能源福利”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4、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修改后的节能法在“交通运输节能”一节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5、鼓励在农村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业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

  6、商品房销售应明示节能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对于未明示节能信息的房地产企业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标签: 太阳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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