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能源配储不低于10%、2h,不足额则加收30%调节费

   2025-01-02 风芒能源26750
导读

《通知》表示,2025年继续实行“新能源+储能”机制,集中式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按不低于装机容量10%的比例

12月30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共享储能发展的通知》。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表示,2025年继续实行“新能源+储能”机制,集中式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按不低于装机容量10%的比例(持续时长不低于2小时)配置储能容量,未自建新型储能设施或未购买共享储能服务达到装机规模10%的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含已建成项目)须通过自主协商或参加挂牌交易自行购买系统调节服务。

《实施方案》中明确的电化学储能项目(压缩空气储能项目除外)在2025年4月30日前并网投产的,以及《实施方案》以外满足电网并网条件,并能在2025年5月31日前投产并网的电化学储能项目,技术路线以磷酸铁锂为主的储能项目按其装机规模的1.8倍提供租赁服务,技术路线以全钒液流为主的储能项目按其装机规模的3倍提供租赁服务。

集中式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当月未足额成交租赁容量部分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参考价格上浮30%收取调节费用:新型共享储能当月未成交部分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参考价格下浮30%获得调节费用,收支差额资金由调节容量市场参与主体按当月的可交易容量进行等比例分享。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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