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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鼓励采用渔光、盐光互补等模式或者结合矿山修复、生态修复等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2024-09-29 山东人大15520
核心提示:鼓励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采用渔光、盐光互补等模式或者结合矿山修复、生态修复等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9月26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文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确定新能源发展重点方向,支持合理有序开发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核能、氢能等新能源,推动新能源多元化推广应用。

鼓励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采用渔光、盐光互补等模式或者结合矿山修复、生态修复等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建设应当根据不同区域和不同模式科学测算、合理设置建设标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商务、能源等部门应当推动废旧动力电池和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等重点废弃物循环利用,督促企业依法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有序开展节能节水降碳改造,推动建筑光伏一体化和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

文件提出,从新型能源体系建设、节能管理、化石能源替代等七个方面,作出立法安排,提出了一批创新性、引领性强的制度举措。比如,组织落实细分行业新建项目差异化能效准入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将为完成国家下达的能耗、碳排放双控目标任务提供有力保障;再比如,支持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构建源网荷储协同互动的智慧能源系统,这些都将有力促进新能源消纳。

原文件如下:

《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现将《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进入本网站“立法意见征集”页面,通过“法规草案意见征集系统”直接在网上反馈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agongwei@126.com或者寄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30日。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4年9月26日

关于《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9月23日在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孙爱军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2022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 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赋予山东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重大使命任务。今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时明确提出“加快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指示要求,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战略机遇。先行区获批两年来,省委、省政府带领全省上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抢抓机遇、先行先试,服务全国大局、彰显山东特色,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新型能源体系、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等方面,加快探索新路径、新模式,积累了一批好经验好做法,形成了一批创新性制度成果,需要通过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实践中也深刻感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还存在一些结构性矛盾、体制性障碍,亟需通过法治化的手段、制度化的办法进行破解。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林武书记、周乃翔省长作出明确指示,要求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以法治方式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省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将《条例(草案)》明确为2024年度立法计划一类重点项目,着力为我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起草过程

《条例(草案)》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的重要法治保障。作为起草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切实提高站位,把《条例(草案)》起草工作作为纵深推进先行区建设的重大举措和关键抓手,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专班,倒排工期、压实责任;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提前介入,组成联合起草小组,协同推进立法工作进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3月至5月),认真组织起草。深入学习领会中央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系列决策部署,系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充分借鉴上海、浙江等外省市立法经验,总结提炼近年来先行区建设中形成的典型做法和制度机制,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分领域深入研究、细化论证,提出一系列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法规规范,起草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阶段(6月至7月),广泛征求意见。坚持开门立法,赴淄博、威海等地实地调研,面对面听取地方建议;逐一征求16市及省有关部门单位、协会商会、部分企业意见,线上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同时,充分发挥智库作用,邀请省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参与研究论证、提出建设性意见。累计征求意见120余条,我们对所有修改意见逐一进行了论证。第三阶段(8月以来),充实完善提升。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二届六次、七次全会各项任务部署,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要求,对《条例(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完成部门会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9月9日,经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草案)》共7章54条,分为总则、产业发展、能源转型、生态建设、绿色生活、保障措施和附则。草案聚焦加快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与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 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衔接一致,旨在推动全方位、全领域、全地域绿色低碳转型,明确了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领域、责任主体、规范要求、支持措施等内容。

(一)关于草案起草的原则

草案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了四个原则。一是坚持高点站位、示范引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紧扣服务黄河重大国家战略、“双碳”战略落地,把高质量发展要求贯穿起草全过程,提出牵引性、示范性强的制度举措。二是坚持精准定位、靶向聚焦。立足于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总定位,将普适性、长期性、原则性的内容上升为法规。突出问题导向,破解绿色低碳转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三是坚持强化引导、系统施策。对产业发展、能源转型、生态建设、绿色生活等重点领域,突出正向激励与反向倒逼相结合,引导构建促进绿色低碳转型的良性格局。四是坚持政府主责、各方协同。规范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并设置容错免责条款,鼓励各地大胆探索实践。

(二)关于产业发展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山东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上求实效,统筹推进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超前布局,全面释放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效能,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据此,《条例(草案)》对如何引导、怎么支持作出规定,尤其是,突出山东特色,把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海洋产业、文化产业作为重要条款,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推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落地落实。

(三)关于能源转型问题

从新型能源体系建设、节能管理、化石能源替代等七个方面,作出立法安排,提出了一批创新性、引领性强的制度举措。比如,组织落实细分行业新建项目差异化能效准入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将为完成国家下达的能耗、碳排放双控目标任务提供有力保障;再比如,支持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构建源网荷储协同互动的智慧能源系统,这些都将有力促进新能源消纳。

(四)关于生态建设问题

突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围绕美丽山东建设,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加强生态管控、推动土地和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方面的法定职责;同时,加快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结合生态产品调查监测、价值评价、经营开发、保护补偿等正在开展的工作,将相关机制上升到制度层面,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五)关于绿色生活问题

一方面,围绕促进绿色消费,推广绿色建筑、绿色出行,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碳账户、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等针对性强的条款;另一方面,在食品节约、生活垃圾处置、二手商品交易、过度包装治理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生活新风尚,促进生活方式全面绿色转型。

(六)关于保障措施

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各项改革部署,围绕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既从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开展绿色转型评价、强化碳排放权配额管理等方面,提出对路管用的制度规范;又从财政、税收、金融、创新、人才等方面,提出各级政府应采取的激励性支持政策,以改革的思路办法,一体推进制度机制和政策创新,为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夯实支撑。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草  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三章  能源转型

第四章  生态建设

第五章  绿色生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实现生产生活方式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应当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转型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为导向,坚持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创新驱动、开放融合、统筹协调、社会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策支持、项目支撑、要素保障、评估督导等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所辖区域内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工作的综合协调。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制定、推进落实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工程,综合指导和协调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新区、开发区等高能级开放平台引领作用,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深化绿色低碳技术、装备、服务、基础设施等领域国际合作,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高地。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贯彻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理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采用绿色低碳产品,推进无纸化绿色办公,在绿色转型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八条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开展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创新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合作交流,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服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志愿服务,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活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开展全国低碳日、全国节能宣传周等相关活动,营造节约集约、绿色低碳的社会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开展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公益宣传,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理念。

学校、科普场馆等单位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绿色低碳意识。

第十条  对在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组织编制重点行业和领域发展规划,优化区域布局,突出特色产业,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产业格局。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对重点行业进行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通过产业链再造、价值链提升等方式,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落实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财政、金融、土地、节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品牌建设等政策,推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完善新兴产业发展政策和治理体系,加强新兴产业统筹规划布局,推动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地方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培育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医药、商业航天、磁悬浮等新兴产业。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围绕优势突出、特色鲜明、潜力巨大的领域,超前布局人工智能、“元宇宙+”、生命科学、未来网络、量子科技、技能作业机器人、深海深地深空、低空经济等未来产业,集中优质资源,搭建创新平台,攻克关键技术,推动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塑成更多先发优势。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产业政策要求,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强化环境保护、质量、技术、节能、安全生产等标准引领,推动产业有序发展、绿色转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完善对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资源环境影响的评估论证机制,强化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推进节能降碳、生态保护。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积极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以产业振兴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实现粮食增产提质,建设更高水平的“齐鲁粮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绿色低碳循环农业,加快推行生态种植、生态养殖等绿色生产方式,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提升农业绿色发展水平。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大数据等部门应当加强政策支持,培育壮大数字产业,打造先进计算、新型智能终端、网络安全等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积极推进半导体、高端软件等核心基础产业创新突破,提升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全过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推进特色优势产业补链强链,积极发展网络协同制造、个性化定制、智能化管理等新模式,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陆海统筹的原则,大力发展现代海洋特色产业集群,加快推动海洋渔业、海洋化工、船舶制造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壮大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生物医药、海洋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深远海等海洋未来产业,推进智慧绿色港口建设,发展临港经济,打造世界级海洋港口群,打造现代海洋经济发展高地。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区域品牌建设,充分发掘儒家文化、泰山文化、黄河文化、运河文化、沂蒙精神等优秀传统文化和红色文化资源,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打造“好客山东 好品山东”品牌,建设国际著名文化旅游目的地。

第三章  能源转型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推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实现能源产供储销各环节协调互动,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能源保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能源监管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竞争性领域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工作,严格落实节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应当加强能效引领,组织落实细分行业新建项目差异化能效准入标准,引导企业主要产品能效水平对标国家能耗限额先进标准。

鼓励企业加大绿色低碳技术应用,加强生产环节能耗监测和节能管理,加快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应用。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和优化能源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因地制宜实行化石能源消费替代和转型升级,加快实施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持续优化用电结构,提高省外来电中绿电比例,支持通过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市场化方式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绿色电力消纳;构建源网荷储协同互动的智慧能源系统,推动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提升新型储能应用水平。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支持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发电站与电网并网。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确定新能源发展重点方向,支持合理有序开发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核能、氢能等新能源,推动新能源多元化推广应用。

鼓励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采用渔光、盐光互补等模式或者结合矿山修复、生态修复等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建设应当根据不同区域和不同模式科学测算、合理设置建设标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在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发展核电,推动自主先进核电堆型规模化发展,拓展供热等综合利用。

第四章  生态建设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加快建设美丽山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精细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对生态保护红线依法实行严格保护,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规定,调整优化现有城镇用地内部结构,合理确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和湿地保护修复,全面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土地的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培育水权交易市场,将再生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支持生态保护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建立健全生态产品调查监测、价值评价、经营开发、保护补偿等机制,在保障生态效益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发展生态产业,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产业特色,建立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加强可再生产品替代应用和再生材料的使用,提高废弃物资源化和再利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商务、能源等部门应当推动废旧动力电池和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等重点废弃物循环利用,督促企业依法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支持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促进废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

鼓励、支持近零碳园区建设,推进产业园区绿色低碳发展。

第五章  绿色生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扩大节能环保汽车、节能家电、高效照明等绿色产品供给,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覆盖范围,引导消费者优先购买、使用绿色家电、绿色照明、绿色建材、节能产品、节水器具等绿色低碳产品,探索建立个人碳账户等绿色消费激励机制。

消费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再生利用的替代产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有序开展节能节水降碳改造,推动建筑光伏一体化和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完善城市公交和轨道交通线网结构,提升公共交通领域新能源交通运输工具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建设便捷舒适的慢行道路设施,提升慢行通道的连续性和功能性,优化慢行交通环境。

鼓励和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

第三十七条  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餐饮节约管理,反对食品浪费,推动开展“光盘行动”。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减少采购、物流、储存、经营等环节的食品浪费。

个人应当树立正确饮食消费观念,外出就餐时合理点餐,家庭生活中按照实际需要采购、储存和制作食品,防止铺张浪费。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等管理制度,统筹安排生活垃圾设施的布局,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分类运输系统,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规划布局二手商品交易市场,推动二手商品交易规范有序发展。

鼓励社区组织二手商品交易活动,促进家庭闲置物品交易和流通。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加强商品过度包装行业管理,指导相关行业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物的使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数字化,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要素资源配置,营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二条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

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企业积极对接相关标准,参与国内外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标准制定,参与碳足迹数据库建设。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企业绿色转型相关评价要求、评价标准和绿色项目认定条件、认定标准,组织开展企业绿色转型评价和绿色项目认定,并做好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保护者节约者受益的原则,完善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固体废物和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健全节水减排的水价机制和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促进能源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的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金融服务等活动的财政支持力度。

税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生态建设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多元化绿色投融资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票据、绿色融资租赁等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加大对中小企业绿色转型的支持力度。

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带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支持绿色低碳转型相关的企业和项目。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大数据等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升绿色金融服务数字化水平,通过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等渠道采集、整合绿色金融相关信息,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服务提供支撑。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开展省级碳排放统计核算,为绿色低碳转型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碳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其购买的碳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服务体系,完善产品碳足迹相关核算评价体系、标准与计量体系、基础数据库。

支持链主企业、行业组织和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等加强对上下游产业链企业碳排放管理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鼓励和引导相关企业开展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绿色转型相关领域人才的培育和引进,通过事业育才、政策聚才、柔性引才等模式,建设适应产业绿色转型升级的技术人才队伍。

鼓励相关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创新人才培养方式,合理设置学科和教学培训内容,加大绿色转型高层次人才、应用型人才、急需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力度。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推进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布局,加快培育绿色技术相关科技创新平台。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强节能降碳、碳排放监测和碳汇核算等应用研究,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加大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与绿色技术相关的成果转化、技术贸易、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等工作,推进先进适用技术规模化应用。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工作中,改革创新或者探索实践出现失误偏差,但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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