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公布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典型执法案例(26—28)

   2024-06-25 国家能源局17910
导读

国家能源局公布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典型执法案例(26—28)

6月24日,国家能源局公布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典型执法案例(26—28)。

案例26:南方能源监管局对广西某新能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9月,南方能源监管局在开展水电站大坝安全提升专项行动检查时发现广西某新能源公司水电站未完成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手续。2023年10月,南方能源监管局对该企业正式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广西某新能源公司水电站于2019年并网发电,应在2021年10月底前完成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后两次向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申请延期至2022年12月和2023年7月。2023年9月南方能源监管局现场检查时该水电站仍未完成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5年第2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和《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规定,南方能源监管局对该企业处以5万元罚款。

案例27:浙江能源监管办对某火电建设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浙江能源监管办在对某火电建设公司镇海搬迁工程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施工中存在“高处作业无安全防护措施、无临边防护措施、脚手架立杆垫块未设置或设置不规范、上下安全通道未设置、脚手片未铺设”等多项违法行为。1月,浙江能源监管办对该企业正式立案调查,并于2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某火电建设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且该违法行为在施工现场多处发生,带来较大安全隐患和事故风险,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以及《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规定,按照从重情形,浙江能源监管办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8:福建能源监管办对某发电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福建能源监管办在对某发电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现场“四不两直”督导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具体包括“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企业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企业安全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等;二是未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尽到的安全管理责任委托给运维服务单位,并由运维服务单位与第三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1月,福建能源监管办对该企业正式立案调查,并于4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某发电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以及《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规定,福建能源监管办对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分别处以5万元、5万元、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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