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延长电动公交汽车低谷电量奖励政策时间

   2020-12-16 山东省发改委32590
导读

山东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动公交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参照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电价

山东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动公交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参照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电价政策,延长电动公交汽车低谷电量奖励政策时间。即,2021-2023年电动公交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每使用1千瓦时谷段电量,分别给予0.91千瓦时(2021年)、0.78千瓦时(2022年)、0.65千瓦时(2023年)谷段电量奖励。奖励电量用于抵扣峰段(优先)和平段电量,降低电动公交汽车用电成本。

详情如下:

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动公交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0〕128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加快电动公交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山东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鲁发改能源〔2016〕1161号)等文件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电动公交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照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电价政策,延长电动公交汽车低谷电量奖励政策时间。即,2021-2023年电动公交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每使用1千瓦时谷段电量,分别给予0.91千瓦时(2021年)、0.78千瓦时(2022年)、0.65千瓦时(2023年)谷段电量奖励。奖励电量用于抵扣峰段(优先)和平段电量,降低电动公交汽车用电成本。

相关项目自主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的,自动停止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谷段电量奖励”电价政策,按照市场交易规则结算电费。

二、相关项目申报程序,参照《关于调整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有关政策的通知》(鲁能源电力字〔2019〕285号)规定执行。

三、政策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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