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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再核准2个风电项目 总装机200MW

   2020-11-09 广西发改委10590
核心提示:广西发改委近日再核准2个风电项目,分别是:南宁市兴宁区昆仑镇坛勒50MW风电项目、钟山县唱歌山风电场项目(150MW),详情如下:
广西发改委近日再核准2个风电项目,分别是:南宁市兴宁区昆仑镇坛勒50MW风电项目、钟山县唱歌山风电场项目(150MW),详情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宁市兴宁区昆仑镇坛勒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桂发改新能〔2020〕1047号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给予南宁市兴宁区昆仑镇坛勒50MW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南发改报〔2020〕66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我区风能资源开发,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保护城乡生态环境,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建设南宁市兴宁区昆仑镇坛勒风电场工程项目。

项目代码为:2020-450000-44-02-044036。

项目单位为:南宁汇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昆仑镇。

三、兴宁区昆仑镇坛勒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容量为50兆瓦。

四、项目总投资为4457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891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通过向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五、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项目环保、水保等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规定。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勘测、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和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招标活动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50000202000091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项目开工后于每季度初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十、本项目自核准决定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一、项目单位需服从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并网安排,合理安排项目建设计划,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和并网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钟山县唱歌山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桂发改新能〔2020〕1046号

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准钟山县唱歌山风电场项目的请示》(贺发改报〔2020〕19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我区风能资源开发,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保护城乡生态环境,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建设钟山县唱歌山风电场工程项目。

项目代码为:2020-450000-44-02-032115。

项目单位为:中广核钟山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贺州市钟山县钟山镇、回龙镇、石龙镇、凤翔镇、同谷镇和清塘镇。

三、钟山县唱歌山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容量为150兆瓦,分两期建设,一期50兆瓦,二期100兆瓦。

四、项目总投资为1203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2406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通过向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五、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项目环保、水保等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规定。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勘测、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和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招标活动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50000202000086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项目开工后于每季度初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十、本项目自核准决定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一、项目单位需服从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并网安排,合理安排项目建设计划,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和并网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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