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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

   日期:2018-07-09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浏览:12132    评论:0    
5.家具行业污染物排放量测算方法

(1)方法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家具生产企业木材锯切、砂光等加工过程中粉尘排放量,以及金属家具焊接烟尘排放量的测算。

(2)测算方法

①木材锯切、砂光等加工过程中粉尘排放量测算方法

无除尘设施的,木材锯切、砂光等加工过程中的粉尘排放量采用系数0.321kg/m3产品进行计算。有除尘设施的,应采用实测监测数据测算。

②焊接烟尘排放量测算方法

金属家具焊接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为烟尘。无除尘设施的,对应于各种焊接工艺的烟尘排放系数见表5.1。有除尘设施的,焊接烟尘排放量应采用实测监测数据测算。


6.施工扬尘排放量测算方法

(1)方法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施工扬尘排放量的测算。

施工扬尘是指我省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一般性粉尘的总称。

(2)测算方法

①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公式和系数

施工扬尘排放量=扬尘产生量-扬尘削减量;

扬尘产生量=扬尘产生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施工面积(m2)×施工工期(月);

扬尘削减量=扬尘削减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施工面积(m2)×施工工期(月);

扬尘削减量系数=一次扬尘削减系数(累加计算)+二次扬尘削减系数(不累加计算)。

施工扬尘产生量系数见表6.1,施工扬尘削减量系数见表6.2。

②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共分为道路硬化、定期洒水抑尘、边界围挡、裸露地面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运输车辆冲洗装置六大项,其具体达标要求见表6.3,每一大项控制措施中的任意一条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大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③施工工期

施工工期(月)=实际施工天数÷30。

④环境敏感区

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下列区域:

a.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b.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c.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⑤其他规定

抢险、应急救灾以及其他临时性工程,不测算施工扬尘排放量。






7.其他方法

(1)动物污染当量值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2中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一表中未列畜禽的污染当量值,根据我省目前的养殖场情况、饲养动物的排污特点,采用如下污染当量值:

①马、驴、骆驼等体型与牛类似的动物,采用牛的污染当量值及相应的征收规模条件。

②兔子等体型与家禽类似的动物,采用家禽的污染当量值及相应的征收规模条件。

③羊的污染当量值取3只,征收规模条件为青海省畜禽规模养殖场认定标准中规定的最小羊存栏数,征收对象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是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不包括牧区牧民放牧养殖。

(2)监测数据使用

对于可以监测的污染源,应优先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以及监测机构出具的手工监测数据;无法取得有效监测数据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采用类似工艺、规模和环保水平下的其他污染源监测数据。
 
标签: 青海 污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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