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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死亡 青海格尔木一光热项目高处坠落事故评估报告

   2026-05-27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1280
核心提示:事故被认定为是一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026年5月26日,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8·19”乌图美仁光伏光热园区10万千瓦光热项目高处坠落事故评估报告》。报告显示,2024年8月19日,在格尔木市乌图美仁光伏光热园区10万千瓦光热项目现场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95万元。事故被认定为是一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在2024年8月19日,地点在格尔木市乌图美仁光伏光热园区10万千瓦光热项目现场。事故直接原因是现场施工人员在未取得登高作业证的情况下,开展登高作业,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的间接原因和管理问题涉及多方: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工程EPC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按照安全协议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满足上岗的安全教育培训,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存在盲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浙江华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分包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制止无证人员上岗,未对本单位参与施工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存在盲区,施工过程中随意减少作业人员,未履行现场核查相关安全措施的职责,工作作业票形同虚设,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甘肃华研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职责,施工作业现场无旁站监理,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报告原文如下:

“8·19”乌图美仁光伏光热园区10万千瓦光热项目高处坠落事故评估报告

一、事故概况

2024年8月19日,在格尔木市乌图美仁光伏光热园区10万千瓦光热项目现场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格尔木市人民政府批准,2024年8月23日,成立由市发改委(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的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8.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监察委员会参与。

2024年10月18日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了《“8.19”乌图美仁光伏光热园区10万千瓦光热项目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并印发《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关于“8.19”乌图美仁光伏光热园区10万千瓦光热项目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批复》,同意事故结案。

二、评估工作组织情况

2025年7月28日,市能源局组织工作人员及相关专家对通过现场检查的资料核对的方式对“8·19”乌图美仁光伏光热园区10万千瓦光热项目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现场施工人员在未取得登高作业证的情况下,开展登高作业,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1)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工程EPC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按照安全协议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满足上岗的安全教育培训,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存在盲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2)浙江华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分包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制止无证人员上岗,未对本单位参与施工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存在盲区,施工过程中随意减少作业人员,未履行现场核查相关安全措施的职责,工作作业票形同虚设,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甘肃华研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职责,施工作业现场无旁站监理,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二)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死亡人员情况:谢某某,生前系浙江华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操作工。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约195万元。

五、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行政处罚,责任追究情况

《调查报告》共对3家责任单位,5个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具体处理情况如下:

(一)事故责任单位(共3家)

1.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按照安全协议对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开展满足上岗的安全教育培训,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存在盲区,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由格尔市应急管理局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将罚款足额上缴国库。

2.浙江华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施工人员未取得登高作业证,未对本单位参与施工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能保证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存在盲区,在现场安全监管人员不足的情况下,盲目同意多点同时施工施工过程中随意减少作业人员,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由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处以4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公司已于2024年11月19日将罚款足额上缴国库。

3.甘肃华研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现场高处作业人施工无旁站监督人员,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由格尔市应急管理局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公司已于2024年11月19日将罚款足额上缴国库。

(二)事故责任人员(共5人)

1.张建华,浙江华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疏于管理,对公司相关人员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管理混乱、未按规定审查工作人员资质、未按规定开展现场勘察、危险点分析等问题失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建议由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处以72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年收入180000元的40%)。当事人已于2024年11月19日将罚款足额上缴国库。

2.胡亮,浙江华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驻光热项目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确保安全生产,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浙江华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格尔木市能源局。当事人已于2024年11月19日将罚款足额上缴国库。

3.厉洪富,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现场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项目安全管理职责,未严格督促、检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监督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建议由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处以352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年收入88000元的40%),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暂停其安全生产资格3个月,并将处理结果报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格尔木市能源局。当事人已于2024年11月19日将罚款足额上缴国库。

4.夏军红,甘肃华研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现场安全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督促本单位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建议由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处以152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年收入38000元的40%),由甘肃华研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暂停其安全生产资格3个月,并将处理结果报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格尔木市能源局。当事人已于2024年11月19日将罚款足额上缴国库。

5.谢某某(死者),浙江华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操作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未按规定正确佩戴防护用具,导致事故发生,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六、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

(一)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仍有短板。部分责任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存在“重形式、轻实效”现象,对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审核把关不够严格,外包施工队伍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体系的力度不足,从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不够严密。施工单位隐患排查的专业性不足,对高处作业等重点风险点的动态管控不够精准,部分隐患整改后缺乏跟踪复核机制,存在“整改即了结”的情况,未能形成全链条管控。

(三)行业监管协同效能有待强化。各监管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不够健全,对光伏、光热等新能源项目施工现场的常态化巡查频次不足,对监理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考核不够严格,存在监管盲区和薄弱环节。

七、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一)落实主体责任,杜绝违章施工。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防范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要求,将劳务派遣、外包施工人员全面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按规定开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审核和常态化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严格按照行业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坚决杜绝违章操作行为。推动企业建立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主要负责人每月带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确保隐患动态清零。

(二)加强隐患排查,确保施工安全。施工单位要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同时,要提升员工安全意识,鼓励主动报告隐患,对隐患实行全流程闭环管理,定期开展“回头看”检查工作,防止问题反弹,确保施工安全、有序。

(三)紧抓监管工作,防范事故发生。行业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按照省、州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主动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整改落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逐步建立新能源项目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现风险精准管控。

(四)汲取事故教训,筑牢安全底线。各相关建设单位务必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沉痛教训,切实以案为鉴、警钟长鸣,举一反三,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梳理排查各类安全风险隐患。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全力守牢安全生产底线红线,坚决防范同类安全事故再次发生,切实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

八、评估结论

综上所述,本起事故因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无证作业,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等原因发生,暴露出涉事企业安全底线意识薄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虚化,工作现场安全管控松弛缺位等突出问题。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处理整改到位,后续各相关单位务必严守安全生产红线底线,全面补齐安全管理短板,抓好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控工作,全力防范化解各类生产安全风险,坚决杜绝同类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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