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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曹仁贤:尽快开征碳税,降低化石能源消费比例

   2020-05-26 中国能源报40380
核心提示:2011年我国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2017年12月正式启动全国碳交易体系。由于只覆盖发电行业,而且配额基本按照历史排放量核定
2011年我国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2017年12月正式启动全国碳交易体系。由于只覆盖发电行业,而且配额基本按照历史排放量核定,实际只起到约束增量作用。截至2019年5月底,全国碳市场累计成交3.1亿吨二氧化碳,成交额约68亿元,碳交易市场减排效果极其有限。

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的税,与碳交易市场的交易完全不同,碳税采用公平义务原则,不论排放多少,都必须征收,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为目的,是对化石燃料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主要目的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我国曾做出承诺,2030年左右使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实现,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从目前来看,实现承诺还面临较大压力,需要通过税收杠杆的调节进一步加快降低化石能源消费比例。

因此,建议尽快启动征收碳税的相关工作,具体如下:

一、厘定碳税计税依据

碳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按照排放到空气中二氧化碳量和对化石燃料含碳量测算排放量二种。建议我国按对化石燃料含碳量测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并可对采用低碳技术节能减排的企业进行税收减免。

二、碳税征税环节

主要有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结合我国目前国情,建议碳税可先在生产环节进行征收,待进一步厘定碳足迹和强度后,可在消费环节进行征收。

三、碳税征收标准

参考国际碳市场价格,考虑我国国情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建议对每吨二氧化碳征收50~150元的碳税,我国每年可征收约5000~15000亿元碳税资金,上述财政收入可以用于支持生态修复、节能减排、低碳产业发展。

四、与现有碳交易市场的衔接

由于目前国家正在完善全国碳交易市场,可以安排适当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企业可以参与碳市场的交易,不重复交易和计征,过渡期结束,立即实施按照碳排放当量计征的碳税制度,废除碳交易市场或大幅度降低交易价格,实现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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