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向海润光伏索赔得到法院受理

   2015-10-26 中国证券报25940
导读

记者从受理股民向海润光伏误导性陈述提起索赔诉讼的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处获悉,继证监会[微博]方面作出行政处罚决

记者从受理股民向海润光伏误导性陈述提起索赔诉讼的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处获悉,继证监会方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股民向海润光伏索赔日前也得到法院受理。

此前,海润光伏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披露公告》和《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提议》存在误导性陈述。时隔一周后,海润光伏披露了2014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当年预计净利润亏损-8亿元。这个实际情况与一周前的利润分配预案中表述的“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未来发展的经营成果为由,提出并同意相关利润分配提议。以及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实际情况相匹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等语句存在与海润光伏公司经营基本面的重大矛盾,相关披露内容与公司数日后公告的业绩预亏情况明显不符,可能对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产生重大影响。

吴立骏律师介绍说,符合参加本次集体索赔的海润光伏股民为: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之间买入海润光伏股票并在2015年1月30日股市收盘时持有,即符合参加索赔的条件,之后无论是否卖出或持有,也无论是否产生盈利,都将可以主张前述时间段内每股买入平均价格与7.81元之间差价的赔偿。经测算,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之间买入的每股平均价格大多在8元至10元之间。吴立骏律师认为,只要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之间买入,无论之后何时卖出,则必然产生法定意义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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