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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回应风能太阳能开发须审核:基于国家安全

   2012-06-25 中国经营报10120
核心提示: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缘何会引发社会如此大的争议?这是因为,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日益恶化的情况下,《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

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缘何会引发社会如此大的争议?这是因为,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日益恶化的情况下,《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给气象部门新增了审批权,延长了企业的审批周期,增加了企业成本。经济形势不好的情况下,本应千方百计为企业减负,而现实的情况却正好相反,这可能是刺激公众敏感神经的一个爆发点。

气象部门为何要争夺气候资源开发的审批权?这会给企业带来哪些负担和成本?这正是我们关注的焦点。

一石激起千层浪。

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把黑龙江省气象部门推到了风口浪尖。

6月14日,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规定,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对气候资源探测将实行探测许可制度。

《条例》中“风能太阳能属国有”被公众广泛质疑。对此,中国气象局法规司权威人士表示,同水利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一样,气候资源也属于国家所有,这一点不存在疑议。

而在业界看来,这是气象部门为争夺新能源审批权下的“一步棋”。

“原因很简单,就是当地气象部门想分一份新能源的蛋糕。”龙源电力一位人士对《中国经营报(微博)》记者表示。

而江苏一家大型光伏企业高管则认为,“在我们看来,就是气象部门不甘心被排除在新能源热潮之外,想增加财路,而对企业来说,又多了一个主管的部门,又是一笔沉重的负担。”

另据有关方面透露,由国务院主导制定的国家关于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的有关条例已在征求意见阶段,最迟2014年下半年即可出台。而现已投入运营的风能太阳能企业,两年之后或将根据国家级条例规定重新接受考察和审核。

气象局的心思

  “气象局不甘心被排除在新能源热潮之外,想增加财路,而对企业来说,又多了一个主管的部门,又是一笔沉重的负担。”

根据《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从事探测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探测范围、探测种类从事气候资源探测等违反《条例》行为将予以处罚。

《条例》赋予了气象部门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开发的审批权。而在业界看来,这无疑是气象局想多增加一条财路,不想被排除在新能源盛宴的门外。

龙源电力一位人士对本报记者说,“我们此前在做风电项目时,从未和地方气象局打交道,也不需要他们的审批。”

他介绍说,此前风力发电项目只需要经过发改委审批即可,气象局只是提供些资料,而黑龙江省出台的新规定,无疑让气象局变成了主角,而最为核心的问题则是,这些气候资源都属于国有,那么以后企业开发的电站将陷入归属权之争,“我们不可能自己投钱去建电站,然后再把它无偿送给当地政府,这样的生意没法做。”龙源电力人士表示。

常州天华阳光新能源公司总经理谢潇拓则认为,气象部门拥有的是信息所有权而不应该是开发权。他表示,在以往无论是建设光伏发电站还是风力发电站,都需要从气象局查阅大量的历年的气象数据,其中包括光照度、湿度、雨季周期等,这些信息也需要填写在项目的申请资料上,以往,只需要向气象部门付一笔费用即可拿到,但数据多是残缺不全,仍需企业自己花时间再进行探测。

江苏一家大型光伏企业高管向记者表示,这个政策“来者不善”,此事背后,显然是当地的气象部门在暗中推动,这两年,随着风电、光伏发电的安装热潮,政府的各个部门都从中获得了极大的收益,但基本上和气象部门毫无关系,“在我们看来,就是该部门不甘心被排除在新能源热潮之外,想增加财路,而对企业来说,又多了一个主管的部门,又是一笔沉重的负担。”

对于上述质疑,中国气象局法规司人士回应称,对风能太阳能开发进行审核,主要是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一方面风电企业的布局可能会涉及军事安全,另一方面目前很多企业的设备都来自国外进口,这些设备可能有某些设置,用来获取我国气象、气候资源资料和数据。因此对于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仪器设备资料,必须由气象部门审核批准以后方可操作。

“气象主管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是对国家负责、对经济社会发展负责,并非气象部门想要什么样的权力。”上述人士表示。

本报记者随后联系黑龙江气象部门采访,但对方表示现在不方便透露任何信息,让记者等待正式消息的发布。

针对外界质疑,6月20日,黑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马绪清对外回应称,《宪法》第9条规定,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当然应归全民所有。并且还强调气候资源“国有化”并非行政审批扩权,并非寻租收费。

审批部门由6个增加到十几个

  增加一个审批部门,从手续、周期、成本上都有增加,对企业个体而言,确实增加了很多负担。同时,项目申请也越发充满了不确定性。

尽管中国气象局法规司人士表示,气象部门并非想要什么权利,但对于风能太阳能企业来说,审批手续的增加,却无疑给他们带来了更多实实在在的成本。

前述江苏大型光伏企业高管表示,在过去,企业投资光伏发电项目时,流程很简单,先和地方政府谈好项目,再去省发改委立项审批,最后和电力公司谈入网即可,如今,气象部门的介入实为搅局,“企业投资电站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黑龙江省的这个政策让很多企业再也不敢到黑龙江投资建电站了,黑龙江的风力资源尚可,但光照资源并不丰富,本来就属于二三类地区,再加上这么一个政策出来完全是自堵招商引资门路。”

本报记者了解到,以风电为例,其项目前期审批部门已由2005年之前的6个增加到了十几个,除了黑龙江省率先增加的气象局之外,近年还增加了文物局和地震局。

项目审批流程也有了很大调整。最初是在发改委立项,各相关部门按照发改委文件要求办理手续,手续齐备即可操作。2005年以后,审批流程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将各职能部门的批准件集齐,最终发改委核准方可操作。

而今根据《条例》规定,黑龙江省气象局将参与审批,但是,在整个审批流程当中气象部门处于什么位置,是前端还是中间环节或者是最终的一锤定音?各方对此的理解并不一致。

黑龙江省发改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至今没有看到《条例》全文,仅知道风电项目申请要有一个气象方面的许可,气象部门在审批流程当中处于什么位置并不明确,这也是发改委感到迷惑的地方。目前的操作流程仍然是发改委最终核准,而现在正在操作核准的项目到底按什么流程走,黑龙江发改委相关专业处室也不很清楚。

中国气象局法规司前述人士则表示,黑龙江省的法规在该省是有效的,怎么规定,就怎么执行。气象部门的审核,是整个链条当中的一个环节,到哪个阶段走哪个阶段的程序。至于气象部门的介入,是否会令审批手续更加繁琐、企业的成本进一步增加,该人士表示,按照程序进行审批,时间不会延长很多。

黑龙江从事风电开发的马先生则远没有那么乐观,他表示,增加一个审批部门,从手续、周期、成本上都有增加,对企业个体而言,确实增加了很多负担。同时,项目申请也越发充满了不确定性。“前几年立项周期平均下来大概一年,但是近几年情况便复杂,一个部门卡壳,整个项目就搁浅,这不光是延长时间的问题了。”

“《新规》出台背景是基于国家安全”

黑龙江省人大日前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是中国首部规范地方气候资源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一出台,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

部分业界人士认为,《条例》出台的背后就是当地气象部门想分一份新能源的蛋糕,是气象部门想抓权。

针对此种看法,中国气象局法规司法规处处长张钛仁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独家专访时回应表示:“气象主管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是对国家负责、对经济社会发展负责,并非气象部门想要什么样的权力。”

“气候问题归气象局管理”

《中国经营报》: 一直以来,风能太阳能的开发利用是由能源局和发改委来管理,为什么现在气象部门也要介入管理呢?

张钛仁:首先要理清概念。风能太阳能资源都属于气候资源的范畴。作为主管机构,气象部门负责气候资源的监测、预报、预警及其相关的服务工作。

其次,气候变化是一个气候问题,是一个科学问题、技术问题。但是气候变化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如全球变暖、海平面升高、土地沙漠化加剧等等,就不单纯是气候变化的问题,也不单纯是科学问题,其造成的后果是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这可能会涉及到环保问题、农业问题、林业问题、水利问题等等,这些社会问题涉及到哪个部门,就应该按职责由哪个部门来管理。

同样,包括风能太阳能在内,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也不单纯是气候问题,而是变成工业问题或者能源问题了。从“能源”开发利用的角度来讲,风场怎么来建、怎么把风能转化为电能、电能如何跟国家电网并网发电等等问题,都应由发改委、能源局去管理。

而风能太阳能资源的监测、分析、评价和普查、区划,以及如何布局、在什么地方勘测、在什么地方建风场更加科学有效等等,就是一个从“气候资源”角度开发利用的问题,这是气候问题,应由气象主管机构来管理。

比如农业问题,从种子的选种、施肥、浇水,一直到最后粮食收获,这个之前是农业部管理的问题;粮食收购了以后,成了粮食局的问题;加工成产品以后又成了工业问题,就又有食品安全等系列部门去管理。

这是一个产业链,在不同的阶段应该由不同的部门去管理。

“气候资源不能盲目开发”

《中国经营报》:黑龙江《条例》规定,风能太阳能的探测必须首先经气象部门批准,其必要性在哪里?

张钛仁:气候问题是一个长期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它的影响越来越显现出来。风能太阳能是气候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低碳经济和新能源的发展,风能太阳能的开发利用已经成为国际上能源发展的重要方面。气象主管机构对风能太阳资源探测进行批准审核,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是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一些风电企业特别是一些外企在布点的时候,不知道这个地域是一般区域还是军事敏感区,因此点位的布局就可能会涉及到军事安全的问题。另外,目前很多企业的设备都来自国外进口,这些设备上可能固化有某些设置,用来获取我国气象、气候资源资料和数据。因此对于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仪器设备资料,必须由气象部门审核批准以后方可操作。

第二,气候资源不能盲目开发利用。要按照气候资源的分布情况,根据历史的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在普查、区划的基础上,进行统一科学的布局。对风场的设置、布点都要进行科学的论证,盲目开发只会造成成本过高或严重浪费,也可能造成对气候资源的破坏。因此从气候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角度,也需经过气象部门的审批。

气象主管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是对国家负责、对经济社会发展负责,并非气象部门想要什么样的权力。

第三,《气象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部门只负责上述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具体项目是否立项由国家发改部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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