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评“风能太阳能国有”

   2012-06-21 22200
导读

  黑龙江省日前出台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降水等气候资源必须经

  黑龙江省日前出台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降水等气候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这一举措虽然受到公众强烈批评,但当地仍盛赞其为“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工作法制化进程中重要里程碑”,中国气象局也公开力挺黑龙江省的地方立法:“气象法确实没有规定风能和太阳能的所有权问题,但是宪法里有规定是属于国家所有,公众拥有使用权”。

  该举措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地方立法,而且对其他地方和部门的权力扩张具有传染性,也事关企业与公众的基本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笔者在此从法律角度对其做一些分析。首先,该规定违反了《物权法》确立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作为地方性法规的上位法,在第5条明确规定了世界通行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并在第45条第1款严格限定了国有资产范围:“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依反对解释,法律没有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都不属于国家所有。因此,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风能太阳能不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根据《物权法》任何人均可开发并取得对风能太阳能的物权。根据《立法法》第87条,超越权限或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应予改变或撤销。

  在“条例”明显挑战《物权法》底线并赋予当地气象部门行政许可特权的情况下,中国气象局不仅不旗帜鲜明地予以反对,反而力挺。中国气象局首先承认,《气象法》确实没有规定风能和太阳能的所有权问题;但避重就轻地拿出《宪法》作为挡箭牌,认为“《宪法》里有规定是属于国家所有,公众拥有使用权”。遗憾的是,中国气象局对《物权法》确定的物权法定原则和国有财产的法定边界视而不见。更严重的是,即使翻遍《宪法》全文,也找不出“风能太阳能属于国家所有”的条文。

  从行政法角度看,该条款违反了《行政许可法》,也混淆了民事关系与行政关系。《行政许可法》第11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但是,“条例”不但没有鼓励公民与法人积极开发与利用风能太阳能,反而要求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并将探测出来的资源收归国有,显然与行政许可的宗旨背道而驰。而且,《行政许可法》原则上将设定行政许可的立法权限收归法律,对于国务院行政法规中的行政许可增设项目则严格限制,对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项目更是严格限定。虽然该法第15条规定,“本法第12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由于风能太阳能不属于有限自然资源,因此黑龙江省人大依然找不到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再倒退一步,即使黑龙江省人大有权设置风能太阳能探测的行政许可,也得不出风能太阳能属于国家所有的结论,因为前者属于行政关系,或者属于民事关系与行政关系。

  该条款也违反了普通民众的法律逻辑,堪称荒谬。按照这一条款的思维方式,空气也可规定为国有资产。老百姓以后要呼吸空气也不行了,因为涉嫌侵占国有资产。按照这一思维方式,倘若大风与太阳强光给民众的人身财产权利带来损害,国家作为大风与阳光的所有权人必须依据《侵权责任法》对所有受害人的巨大损害承担无限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之巨甚至超过了国家出售风能太阳能的有限收益。有关方面对此是否已经做好了充分的预算和心理准备?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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