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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2012-05-23 21390
核心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2010年12月28日和2011年1月21日的《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1年9月19日,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核准,同意接受公司短期融资券注册,注册资金为人民币8亿元(相关公告详见2011年9月22日的《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2011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短期融资券”)人民币4亿元的发行,募集资金均已于2011年10月25日全额到账。
  截止到2012年05月18日,公司已完成2012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短期融资券”)人民币4亿元的发行,募集资金均已全额到账。
  本期短期融资券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发行结果如下:
  本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置换银行贷款。
  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情况的有关文件已在中国货币网(http://www.chinamoney.com.cn)和上海清算所(http://www.shclearing.com)上公告。
  特此公告。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05月22日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在青海进行光伏产业链投资的
  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2年05月22日收到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科技”)控股子公司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腾晖)与青海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05月11日签署的《关于在青海进行光伏产业链投资的战略合作协议》;
  2、本协议尚未约定建设工期和建设进度,中利腾晖拟计划6年内每年在青海省实际投入开发光伏电站项目不少于150MW。青海省发改委每年对具体项目建设进行批复后中利腾晖将开工建设。
  3、电站建设完成后,上网电价有可能因国家光伏电价补贴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4、本协议为战略合作协议,每年具体投资金额要视青海省发改委批复具体项目建设规模及当年电站建设价格而定,目前尚无法确定项目投资金额。
  5、本协议电站建设容量和投资额较大,对中利腾晖资金融资、内部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概况
  1、基本情况
  为落实国家发展清洁能源的政策,并延长中利腾晖产业链,提升中利腾晖竞争实力,经友好协商,2012年05月11日,中利腾晖与青海省人民政府签署了在青海进行光伏产业链投资的战略合作协议。
  2、青海省人民政府与中利科技不存在关联关系,此项目未构成关联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董事会认为:青海省具备发展光伏产业的巨大优势,在十二五期间,青海省把光伏产业作为新型支柱产业培育,将着力把青海省打造成国家重要的太阳能光伏产业基地。青海省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人民政府之一,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全部引进德国TT公司、德国centrotherm、日本NPC公司、意大利Baccini公司等目前世界最先进技术的全自动生产线,拥有21万平方米的独栋生产厂房,目前已形成1GW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的产能,具有建设大型光伏电站的经验。形成了光伏电池、组件生产,EPC设计、施工完整产业链。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具备了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协议主要内容:
  1、合约双方
  甲方:青海省人民政府
  乙方: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2、主要合同条款
  ①甲方承诺6年内优先为乙方安排不少于1GW光伏电站并网建设指标,自2012年起至2017年,甲方每年安排不少于150MW的光伏电站并网建设指标。
  ②乙方每年实际投入开发光伏产业键电站项目不少于150MW,并确保较高的技术水平;甲方根据青海省政府相关政策在税收、财政贴息、技改贴息、投资补贴、土地价格等方面给予最优惠支持。
  ③甲方承诺在规划的光伏电站开发区域内优先考虑提供乙方土地及施工建设、接入并网条件的区域地块,并确保乙方建成的电站及时并网发电。
  3、协议签署时间:2012年05月11日。
  4、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协议的履行将对公司2012年至2017年的经营带来积极影响。
  2、公司现有资金、人员、技术、产能完全具备履行本次协议的能力。
  3、本次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其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次合同而对交易对手形成市场依赖。
  四、风险提示
  1、因本协议执行周期较长,项目因原材料采购、人工成本变化等市场因素影响,成本可能会发生一定程度的波动,项目利润存在波动的风险。
  2、上网电价有可能因国家光伏电价补贴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3、项目建设投资金额较大,对公司的筹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也将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资金进行项目建设。
  六、见证律师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对上述协议的签署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具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本次交易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七、其他事项
  本协议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针对具体组件销售及电站项目收购公司将另行签订合同,因屋顶光伏电站及地面光伏电站类型不同电站价格会存在较大差异,本框架协议电站装机量为双方争取完成的数量,具体实际完成数量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协议的具体执行金额尚具有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八、备查文件
  1、董事会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与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2、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与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3、双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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