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开发布《关于修改内政办发〔2022〕15号文件有关内容的通知》,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部分条款予以调整。

该通知表示:
删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件中“三、支持政策”部分“(四)健全氢能装备产业链”中“对在自治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氢能装备制造企业,内蒙古西部地区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电价,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生产用电按100%新能源配比参与市场交易,如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最新电价政策执行”的内容。

该通知自8月1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修订后,上述整套专项电价优惠规则全部废止。
在原有政策框架下,西部氢能装备企业依托战略性新兴产业电价,可压低生产用电成本;东部企业通过足额配套新能源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能够稳定获取绿电资源、降低用能开支,分区电价红利曾是内蒙古招商引资、培育氢能装备产业链的重要抓手。
政策调整后,自治区内合规氢能装备制造企业将不再享有行业专属电价倾斜:西部企业不再适用战略性新兴产业优惠电价,东部企业无需执行氢能领域专属的100%新能源配比交易要求,全部按照内蒙古通用工业用电政策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政策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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