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发布关于钦州钦南风电场一期工程核准的批复。
内容指出,为加快钦南区风能资源开发,保障能源供应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建设钦州钦南风电场一期工程。
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钦南区那彭镇,项目单位为中节能(钦州)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项目装机容量为150MW。配套建设一座30MW/60MWh储能电站,扩建220kV飞鸿升压站。
项目总投资95495.13万元。
详情如下: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钦州钦南风电场一期工程核准的批复
钦州市钦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报来《关于申请钦州钦南风电场一期工程核准的请示》(钦南发改报〔2025〕25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并委托广西一站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审,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钦南区风能资源开发,保障能源供应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建设钦州钦南风电场一期工程(项目代码:2507-450700-89-01-652594)。
二、项目单位:中节能(钦州)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三、建设地点:钦南区那彭镇。
四、项目装机容量为150MW。配套建设一座30MW/60MWh储能电站,扩建220kV飞鸿升压站。
五、项目总投资95495.13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19144.03万元,占总投资的20%,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本金以外的76351.1万元,通过商业银行贷款解决。项目的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为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占股51%、钦州市产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占股49%。
六、项目单位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做到节约集约用地,不得超标准用地;要采取节能措施,优化工程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强化节能管理,各项能耗指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项目建设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七、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详见本批复所附的《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八、项目核准的相关支撑文件是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507002025XS0026S01号)、《钦南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钦南风电场一期工程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审查的批复》(钦南政函〔2025〕1041号)等。
九、如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或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项目单位在工程规划设计及建设中要充分避让我市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布局、重大民生工程、重要矿山、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及环境敏感区等重要敏感区域。项目单位应在开工前,依法办理用地、规划许可、使用林地、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因风电站列入《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内,本项目无须办理节能审查手续。项目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办理安全生产相关手续。
十一、本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应积极与电网企业对接,电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并网服务等相关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计划及并网工作有序推进。项目单位须按照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场址范围、风机机位进行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前不得擅自进行项目转让和股权变更、变更项目业主及建设地点等,如有此类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撤销项目核准文件。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新能源回收指标再分配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桂能新能〔2024〕595号)的要求推进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文件要求,自觉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二、项目予以核准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doc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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