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国家能源集团、中国能建下属4家单位被罚!

   2025-10-17 风电观察11980
导读

华能、国家能源集团、中国能建下属4家单位被罚!

日前,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清洁能源分公司、国能广投北海发电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广西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行政处罚的通报。

一、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清洁能源分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国家能源局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清洁能源分公司罚款59万元。

二、国能广投北海发电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国家能源局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能广投北海发电有限公司罚款5万元。

三、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国家能源局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罚款5万元。

四、广西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郭磊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国家能源局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对郭磊罚款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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