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广东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赣锋锂电(东莞)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GWh新型锂电及储能总部基地项目二标段工程”的相关处罚决定。
经调查,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1日签订《赣锋锂电(东莞)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GWh新型锂电及储能总部基地项目二标段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赣锋锂电(东莞)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GWh新型锂电及储能总部基地项目二标段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给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价款为4,839,868.53元。
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进场施工,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签订《赣锋锂电(东莞)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GWh新型锂电及储能总部基地项目二标段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终止协议》,终止双方合作关系。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将赣锋锂电(东莞)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GWh新型锂电及储能总部基地项目二标段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给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认定为违法分包。
对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处以工程合同价款(4,839,868.53元)0.6%罚款的行政处罚,即人民币29,039.21元罚款。
而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承揽赣锋锂电(东莞)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GWh新型锂电及储能总部基地项目二标段工程劳务作业,属于无资质承揽工程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处以工程合同价款(4,839,868.53元)2.2%罚款的行政处罚,即人民币106,477.11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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