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山西精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独立储能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招标公告发布。项目位于山西省长治市,招标人为山西精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200MW/400MWh独立储能调频电站EPC总承包项目的设计、设备采购供货、土建及安装施工、调试试验及检查、全站全容量并网安全稳定试运行、消缺、性能试验、整套系统性能保证的考核验收、技术和售后服务、人员培训等完成竣工验收所涉及到的所有工作。
山西精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独立储能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ASD-2025-061)
招标项目所在地区:山西省-长治市
一、招标条件
本山西精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独立储能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招标项目编号:M1100000048004755001 ),已由沁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项目代码为2203-140492-89-05-317303文件批准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山西精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规模及内容:
项目主要建设200MW/400MWh独立储能电站。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储能区、升压站、送出线路、对侧间隔工程的所有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试验、并网验收等交钥匙工作。
2.2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001第1标段,标段(包)内容: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200MW/400MWh独立储能调频电站EPC总承包项目的设计、设备采购供货、土建及安装施工、调试试验及检查、全站全容量并网安全稳定试运行、消缺、性能试验、整套系统性能保证的考核验收、技术和售后服务、人员培训等完成竣工验收所涉及到的所有工作,同时也包括所有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以及相关技术资料的提供等,还包括配套的送出线路工程及对侧接入相关工作,按照本项目接入系统批复要求接至指定电网接入点的线路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及验收、涉网试验;整体系统质保期限内的相关服务(包含质保期内所有备品备件、专用工具采购供应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整理提供服务)等工作。建设地点:长治市沁源经济技术开发区;计划工期:6个月;质量标准: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合格标准;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合格标准;主要设备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合格标准,符合技术条款要求。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良好的企业社会信誉,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
3.2.1设计资质: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电力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电力行业(送电、变电)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3.2.2施工资质:具备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财务要求:投标人(若为联合体,只需联合体牵头方提供)近3年(2022-2024年度)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3.4业绩要求: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任意一方)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承担(或完成)过1个电力工程总承包EPC或PC业绩。(须提供合同协议书关键页扫描件,至少包含合同首页、合同范围内容页、双方盖章页。)
3.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1名,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项目实施期间未担任任何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可由施工负责人兼任);项目设计负责人1名,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或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人员及其他专业负责人均需提供人员在本单位(或其分支机构)投标截止前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
3.6投标人信誉良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cn)网站查询中未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为准)。
3.7投标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否则相关报价均无效:
3.7.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3.7.2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3.7.3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相互兼职的关联企业。3.8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3.8.1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家数最多不超过3家单位。联合体成员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
3.8.2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各方就合同条款共同分担各方义务;
3.8.3 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协议书中需明确联合体牵头人,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3.8.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此有关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3.8.5 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9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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