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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鼓励业主单位通过联合运营等方式对海上风电项目实施一体化运维管理!

   2025-07-11 辽宁海事局1180
核心提示:内容指出,在辽宁海事局管辖海域内从事海上风电规划、立项、施工、运维、弃置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相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7月9日,辽宁海事局发布关于征求《辽宁海事局海上风电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内容指出,在辽宁海事局管辖海域内从事海上风电规划、立项、施工、运维、弃置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相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鼓励和支持先进科学技术在海上风电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工作中的应用,提高海上风电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鼓励业主单位建设集合雷达、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甚高频通信系统、水文气象采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网络传输系统、电子警示装置等基础设施的海上风电通航安全智能自主防控平台,提高海上风电设施防止碰撞及海底电缆管道保护等预警、防控、处置能力,并可根据需要将信号、数据接入海事管理机构。

海上风电项目的海底电缆应当根据通航安全影响分析合理设计埋深,避免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海上风电项目的海上风电设施与规划或者公布的海上交通功能区边线的净距不宜小于2海里,海底电缆与规划或者公布的锚地边线的净距不宜小于1海里。

鼓励业主单位通过联合运营等方式对海上风电项目实施一体化运维管理。

全文如下:

辽宁海事局关于征求《辽宁海事局海上风电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辽宁省海上风电规划、立项、施工、运维、弃置全链条海上交通管理,我局组织起草了《辽宁海事局海上风电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通过内、外网向各分支海事局、机关相关处室及社会有关单位、个人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8月10日前书面反馈。

联系人:辽宁海事局 林凡,联系电话:0411-82622823,传真:0411-82623409,电子邮箱:linfanmsa@163.com。

附件:

1.辽宁海事局海上风电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2.起草说明.docx

辽宁海事局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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