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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通报中电建湖北某风场施工违法行为!

   2022-06-21 国家能源局9190
核心提示:案例一: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对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2021年7月23日,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三峡新能源颍上黄坝风电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正在进行风机基础作业的部分作业人员未

案例一: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对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7月23日,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三峡新能源颍上黄坝风电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正在进行风机基础作业的部分作业人员未参与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作业现场施工方案交底记录不全,施工作业安全交底未覆盖全部作业内容。

执法人员对该项目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了《现场检查记录表》,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记录进行拍照取证,施工单位工作负责人对问题情况签字确认。2021年8月11日,执法人员对有关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一步调查核实,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约谈笔录》和《询问笔录》。

经调查认定,该项目施工单位存在如下违法行为:施工方案交底记录不全,施工作业安全交底未覆盖全部作业内容。

该施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据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对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件

2022年3月7日至8日,福建能源监管办在对华电福新周宁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督导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存在安全培训考试成绩记录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该公司新入职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采取机考模式,2月18日记录的钟某某共11名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考试机考成绩全部为满分100分,检查组3月8日抽取该项目部上述11名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情况复查,现场重新考试后11名员工考试成绩无一人满分,成绩分别为80分、55分、85分、80分、85分、85分、95分、90分、80分、70分、70分。3月8日的抽考试卷内容均属入职人员必须掌握的安全教育知识,大部分内容与2月18日的机考考试内容一致,且从3月8日现场抽考情况看,部分参加考试人员不会使用安全培训机考答题器、不会使用机考系统。以上情况证实该项目部2月18日上述11人三级安全教育考试机考成绩全部为100分的记录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执法人员对施工现场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当场制作《检查事实确认书》。经调查认定,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安全教育考试成绩记录不真实,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复查情况与档案记录不符。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予以通报批评。

案例三: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对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9月24日至25日,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督查组对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分公司开展了班组安全建设暨检修施工安全管控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10炉防磨治理燃烧器更换、粉管更换、冷渣斗校正”工程施工作业中,个别从事焊接与热切割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2020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检查调查,现场发现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分公司外包队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重工杨某某正在开展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经询问其本人,并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杨某某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为进一步查证涉嫌违法事实,督查组对杨某某本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某某等2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分别制作《询问笔录》。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在承包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分公司“#10炉防磨治理燃烧器更换、粉管更换、冷渣斗校正”工程施工作业中,作业人员杨某某在开展电焊与热切割的作业时无特种作业证,属于特种作业“无证上岗”。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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