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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投资新建筑须安装光伏发电设施

   2021-07-26 海南日报19440
核心提示: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落实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落实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总体目标,优化我省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微网建设、转变城乡用能方式,助力海南清洁能源岛建设。

《意见》所指分布式光伏发电一般指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千瓦的户用光伏电站、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500千瓦的村级光伏电站、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的固定建(构)筑物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和复合型分布式光伏电站,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发电设施。

《意见》要求,积极开展户用光伏电站、村级光伏电站、固定建(构)筑物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复合型分布式光伏电站等多种形式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

《意见》指出,推动政府投资新建建筑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政府投资新建建筑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必须在项目设计、概算、施工时,同步在屋顶安装光伏发电设施,基本实现屋顶光伏建筑一体化全覆盖,否则不予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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