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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12.5%!《辽宁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印发!

   2021-05-24 辽宁省发改委113650
核心提示:近日,辽宁省发改委近日印发《辽宁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显示,国家发改委下达辽宁省20
近日,辽宁省发改委近日印发《辽宁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显示,国家发改委下达辽宁省2020年度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15%;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12.5%。2020之后年度,按照国家下达辽宁省当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同等分配。

整体完成权重计算公式为:

消纳责任权重=(辽宁省内生产且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辽宁省外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市场主体消纳量净受让之和+绿证认购量之和-免于考核电量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辽宁省全社会用电量-免于考核电量)×100%

其中免于考核电量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免于考核电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在此前国家能源局下发的《关于征求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2022—2030年预期目标建议的函》中,对辽宁省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建议中,建议消纳风电本地电量为195亿千瓦时,净受入可再生能源电量为91亿千瓦时。

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中最低权重为15.5%,鼓励权重为16.9%;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中,最低权重为13.5%,鼓励权重为14.9%。

在国家能能源局下发的《2022—2030年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预期目标建议》中,辽宁省2021年消纳责任目标定为15.5%,仅高于山东省的13.0%,低于全国平均值13.2个百分点。辽宁省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具体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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