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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储能设施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新规趋严细化 对电网企业利空?

   2019-04-24 北极星储能网整理16400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文中明确抽水蓄能电站、电储能设施、电网所属且已单独核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文中明确抽水蓄能电站、电储能设施、电网所属且已单独核定上网电价的电厂的成本费用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此前曾有专家指出激励电网侧储能发展呼唤开放型的输配电价格机制。储能可解决电网输电可靠性等难题,可以节约高昂的输电线路投资,他提倡将储能作为输配电重要组成部分,应让电网公司来分享应用储能所节约的输配电成本效益,激励电网公司理性投资储能建设,促进输配电价格下降,推动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目前储能成本是制约行业快速发展的因素之一,以上将储能纳入输配电组成部分的观点得到很多储能行业内人士支持,但是此次输配电定价成本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将电储能设施等成本排除在外。

2015年,在借鉴国外输配电监管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制定出台《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但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尤其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18年新执行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对加强电网成本监管提出了新要求,现行《办法》亟待完善。

据了解,本次修订首先是推进监审科学化,发挥成本监审激励约束作用,对材料费、修理费和其他运营费用设置费用上限;增加投资合理性的规定,明确对未实际投入使用、未达到规划目标等新增输配电资产的成本费用支出,以及因重复建设、工期延误等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不予列入输配电成本,以引导提高投资合理性,减少盲目投资;增加对租赁费等部分涉及重大内部关联方交易费用的审核。

同时,推进监审精细化。进一步细化输配电定价成本分类及审核方法。将输配电定价成本细化为省级电网、区域电网和专项工程三类输电定价成本;细化其他运营费用,分为生产经营类、管理类、安全保护类、研究开发类等;增加分电压等级核定有关规定。

从修订内容来看,首先要推进监审科学化。发挥成本监审激励约束作用,对材料费、修理费和其他运营费用设置费用上限;增加投资合理性的规定,明确对未实际投入使用、未达到规划目标等新增输配电资产的成本费用支出,以及因重复建设、工期延误等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不予列入输配电成本,以引导提高投资合理性,减少盲目投资;增加对租赁费等部分涉及重大内部关联方交易费用的审核。

其次,推进监审精细化。进一步细化输配电定价成本分类及审核方法。将输配电定价成本细化为省级电网、区域电网和专项工程3 类输电定价成本;细化其他运营费用,分为生产经营类、管理类、安全保护类、研究开发类等;增加分电压等级核定有关规定。

第三,推进监审规范化。增加并明确不得计入输配电成本的项目;进一步明确企业信息报送要求、程序,以及失信惩戒等规定,提高企业报送信息质量和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新规趋严细化,对电网企业而言是利空消息。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办法》的修订完善,有利于加强输配电成本监审,为进一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化创造重要条件;有利于完善并细化成本监审审核方法,改进对电网企业成本监管;有利于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电网合理投资、加强内部管理和降本增效等。此外,还有利于规范成本监审行为,促进成本监审更加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文件详情如下: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一、修订必要性

2015 年,在借鉴国外输配电监管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我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制定出台《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5〕1347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工作。

《办法》自发布施行以来,对加强输配电成本监管,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促进输配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化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尤其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 2018 年新执行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8 号)对加强电网成本监管提出了新要求,现行《办法》亟待完善。如,部分成本费用项的审核方法比较原则,操作性有待于提高;对企业成本的激励约束作用有待加强;对电网成本信息归集、报送义务不够明确;对引导企业合理投资、约束不合理内部关联方交易、相关企业配合责任等方面没有规定要求。近年来各

地在试点实践中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经验和做法,也需要总结提炼,形成制度加以推广。鉴此,我们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通过《办法》的修订完善,一是有利于加强输配电成本监审,为进一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化创造重要条件;二是有利于完善并细化成本监审审核方法,改进对电网企业成本监管;三是有利于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电网合理投资、加强内部管理和降本增效;四是有利于规范成本监审行为,促进成本监审更加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二、主要修订内容

在坚持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总体方向前提下,深入总结评估首轮输配电成本监审试点实践经验及存在问题,按照强化垄断行业监管要求和 2018 年出台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8 号令),以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为目标,对《办法》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输配电定价成本构成”、“输配电定价成本核定”、“经营者义务”和“附则”5 章,共 28 条,增加了 1 章、10 条,修改了 17 条。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推进监审科学化。发挥成本监审激励约束作用,对材料费、修理费和其他运营费用设置费用上限;增加投资合理性的规定,明确对未实际投入使用、未达到规划目标等新增输配电资产的成本费用支出,以及因重复建设、工期延误等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不予列入输配电成本,以引导提高投资合理性,减少盲目投资;增加对租赁费等部分涉及重大内部关联方交易费用的审核。

(二)推进监审精细化。进一步细化输配电定价成本分类及审核方法。将输配电定价成本细化为省级电网、区域电网和专项工程3 类输电定价成本;细化其他运营费用,分为生产经营类、管理类、安全保护类、研究开发类等;增加分电压等级核定有关规定。

(三)推进监审规范化。增加并明确不得计入输配电成本的项目;进一步明确企业信息报送要求、程序,以及失信惩诫等规定,提高企业报送信息质量和效率。三、下一步工作《办法》拟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尽快下发,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为提高输配电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完善对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监管,规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行为,促进电网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我委对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5〕134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4月28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请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建议。传真请发至(010)68501742。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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