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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企业建设充电桩可获一次性补贴 骗补贴金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8-12-24 南方都市报8980
核心提示:日前,南都记者从市发展和改革局获悉,《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
日前,南都记者从市发展和改革局获悉,《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该局能源科负责人称,目前补贴资金还在走相关流程,不久的将来就可以申领。

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不补贴

“补贴资金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对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不予补贴。”该负责人解释称,补贴资金是指由中央、省财政下达,用于引导和支持全市充电设施(包括充电和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补贴资金,政府将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给予企业一次性建设补贴。

《办法》明确,补贴对象包括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等。其中,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照315元/千瓦的标准补贴;交流充电桩则按照1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此次补贴标准适用于企业在2016-2018年度建的充电设施。2019-2020年补贴标准根据国家、省下达的补贴(奖励)资金作适当调整。

据市发展和改革局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10月底,全市上牌的新能源汽车5387辆,共建成站内及分散充电桩合计3607个(不含私人乘用车充电桩)。

骗取补贴将纳入信用管理

上述负责人称,目前补贴资金还在走相关流程,不久的将来就可以申领。他介绍,届时部门将出台申领办法补贴的通知,并通过媒体、部门网站、行业协会等广而告之。对于申报的项目,该局或县(区)发改部门将在门户网站上公示5天,公示后无异议的,才按程序报批后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于有异议的,相关部门将进行重新审核。

根据《办法》,市发展和改革局对补贴资金的使用实施绩效管理,并组织开展项目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评价。

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不良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补贴项目需满足5个条件

1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企业符合《广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要求。

2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无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当符合本省相关标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广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充电基础设施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管。

3按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能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应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并由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出具接入相关材料。

4充电设施必须在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且保证正常运营。

5建设前已在所在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并合法建设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
 
标签: 惠州 企业 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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