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洁取暖用电市场化采购试点的通知

   2018-12-26 山东改革和发展委员会40270
导读

关于开展清洁取暖用电市场化采购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

关于开展清洁取暖用电市场化采购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

为科学有序推进全省清洁取暖工作,根据*发展改革委《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684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开展清洁取暖用电市场化采购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用户

纳入“清洁取暖用电市场化采购”试点范围的项目为: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的城市建成区电代煤项目、其他居民住宅小区采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项目(已执行居民电价、实施低谷电量奖励等价格政策的项目除外,下同)。

清洁取暖设施用电应当单独计量。

二、建立清洁取暖用电市场化采购机制


委托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代理相关用户采购市场低价电量,并予以优先购电保障。“清洁取暖用电市场化采购”项目采暖季期间,全电量暂按现行目录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8分钱(含税)执行,后期根据市场化实际采购情况多退少补,最终实际执行电价不高于用户现行目录电价。

三、申请程序

(一)城市建成区电代煤项目。电网企业根据改造项目清单,自次月抄见电量起执行上述价格政策。

(二)其他居民住宅小区采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项目。由产权单位(或委托物业公司)向当地电网企业提出申请,电网企业核实用户用电设备后,自申请次月抄见电量起执行上述价格政策。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指采暖季,是指每年11月至次年3月。为便于操作,按照电网企业12月至次年4月抄见电量执行。

(二)每年5月31日前,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将清洁取暖用电市场化采购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并对相关用户电费进行清算。

(三)各地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年3月31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

*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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