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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 (送审稿 )

   日期:2018-07-30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浏览:6206    评论:0    
 日前,杭州印发《杭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送审稿)》。全文如下:

杭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

(送审稿)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国家、省和市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浙江省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杭州市建设全市域大气“清洁排放区”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明确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全国、全省、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全市域大气“清洁排放区”的目标要求,践行“八八战略”,实施“拥江发展”,推进杭州市“美丽中国”样本建设,加快城市国际化、建设独特韵味别样精彩世界名城,为2020年在全国全省率先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2022年圆满举办亚运会奠定坚实的环境基础。

二、主要目标


全面推进清洁排放区、清新空气示范区建设,大幅削减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到2020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达到38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省下达的目标,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节能和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工业涉气重复信访投诉量比2017年下降30%,60%的县级以上城市建成清新空气示范区;到2022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达到35微克/立方米,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建成清新空气示范区。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治理“燃煤烟气”,推动能源结构清洁化。

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全面巩固深化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成果,加强煤炭清洁化利用;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严格节能措施,保持煤炭消费总量零增长,推动能源结构清洁化。

1.落实煤炭消费总量和质量“双控”

(1)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优化能源结构,实施煤炭消费项目减量替代,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到2020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同比2015年下降10%。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严格控制煤炭消费质量。

加强煤炭清洁化利用监管,进入我市的煤炭需达到低硫洁净煤要求(硫分≤0.7%、灰分≤15%),禁止使用干基硫分大于1%的煤炭。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中第一个单位为牵头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为实施单位,下同]

2.全面开展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

(1)巩固燃煤烟气治理成果。

优化禁燃区设置,逐步扩大Ⅱ类和Ⅲ类禁燃区范围。巩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整治成果,全面排查高污染燃料设施,严格落实禁燃区管控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018年完成热电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和工业锅炉清洁化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并确保稳定达标运行。到2020年,热电企业、垃圾焚烧等固废处置企业完成有色烟羽脱白治理,基本完成所有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现有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逐步改造成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或达到天然气锅炉排放特别限值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

到2020年,全市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不含)以下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所有35蒸吨/小时(含)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

根据国家、省要求,制定我市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制定行业规范,修订完善涉各类工业炉窑的环保、能耗等标准,提高排放标准。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炉(窑);巩固煤气发生炉专项整治成果,防止反弹,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禁止掺烧石油焦。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严格控制新建锅炉。

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背压热电联产机组外,禁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和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禁止新(改)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城市建成区以外,新(改)建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废气排放达到天然气锅炉排放特别限值要求。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推进园区集中供热。

优化热力供应布局,最大程度扩大现有热源点的热力供应覆盖范围,逐步淘汰集中供热供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企业自备燃煤锅炉;整合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现有热源点,最大程度压缩燃煤热电锅炉数量。在条件具备地区鼓励发展“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6)推进煤改气、煤改电。

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原则,积极引导用能企业实施“煤改气”、“煤改电”、“油改电”。服装纺织、木材加工、水产养殖与加工等行业,开展蓄热式工业电锅炉供热试点,替代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燃煤锅炉。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岩棉、微晶玻璃等加工行业推广使用电窑炉。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1)大力提高电力消费比重。

切实提升电网水平,进一步完善核心主网架结构,有序推进电网布点建设,推动智能电网建设。到2020年,电力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提高到35%。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市发改委、市建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持续提升天然气利用水平。

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完善天然气输配管网系统,有效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到2020年,实现中心镇天然气供应全覆盖,城乡居民天然气覆盖率达到40%,全市天然气供应能力达到40亿立方米,天然气消费量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占比提高至11%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投集团,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严格节能措施。

(1)深入推进建筑节能。

实施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推进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公共建筑的节能及绿色化改造。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到2020年,新建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要求,其中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比例达到55%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执行。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积极鼓励企业节能。

重点企业制定节能降耗方案,加快推广余热余压利用成熟技术,提升工业领域余热余压利用水平,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年均分别提高4%以上。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倡导全社会节能。

推动政府机构节能,实施“绿色办公”计划,继续推进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鼓励倡导公民节约能源资源,践行绿色消费,选择低碳出行。

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委、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二)深入治理“工业废气”,推动产业发展清洁化。

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传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转型升级,淘汰低端产能;推动实施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整治重点行业、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治理恶臭及异味;到2020年,涉气重复信访投诉量比2017年下降30%。

1.深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1)加大传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的转型升级力度。

优化区域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划分及城市发展规划要求,推动重大项目向优先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集中。结合传统产业改造提升行动,推动传统产业向园区集聚集约发展。继续推进全市化工、印染、造纸、冶炼、铸造等大气重污染企业或产能的搬迁改造。推进产业和区域综合评价,建立健全用能、排污等要素优化配置机制。按照亩均论英雄的要求,各地针对当地特色产业制定整治提升及取缔标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制定计划每年取缔一批,使行业得到整治提升、有序发展。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加快企业整治提升。2018年启动水泥、铸造、冶炼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力争2019年完成50%,2020年全面完成。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加强高产、节能新型纺纱、织造工艺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推广,大力提升印染行业的后整理工艺水平、清洁生产水平,加快应用新型染色、印花、自动控制及在线监测等新技术。发展短流程工艺,推进熔炉余热利用、烟尘回收、重金属减排技术改造,有序推动富阳、桐庐等地废铜(铜泥)综合利用企业规范化、清洁化发展;推进铜、铝、镍等金属深(精)加工,发展有色金属新材料。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加快重污染企业淘汰关停。

继续推进全市化工、印染、造纸、冶炼、铸造等大气重污染企业的淘汰关停,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每年制定淘汰关停(或退出)计划。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19年底前,完成4家化工企业关停或取消化学合成工艺;2021年底前,完成1家化工企业取消化学合成工艺,完成1家橡胶轮胎企业关停。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持续推进化工、印染等重点行业结构调整,临江工业园区内的小化工企业逐步淘汰。2018年底前,完成化工、电镀、印染(定型)等行业27家企业关停或退出,并完成1家化工企业6万吨粘胶纤维生产线关停。2019年底前,完成7家化工企业关停或退出。2021年底前,完成20家化工企业,1家印染企业关停或退出,同时完成1家化工企业转型升级。积极创造条件,力争2022年亚运会前,完成外六工段10家化工企业取消化学合成工艺,完成1家饲料企业关停或退出。临江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由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拟定并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计划。

萧山区:重点开展化工、印染、造纸、铸造、电镀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2018年底前,完成25家化工(其中2家企业取消化学合成工艺)、5家印染、4家水泥、3家电镀、6家铸造、1家建材企业关停。2019年底前,完成6家化工、2家铸造企业关停,完成1家造纸企业关停转迁。2020年底前,完成14家化工(其中10家化工企业取消化学合成工艺)企业关停。2021年底前,完成4家化工企业关停,完成8家电镀和1家涂装企业关停转迁(其中2家电镀企业取消电镀工艺)。2022年6月底前,25家印染企业通过关停转迁等方式数量缩减至14家,全区印染企业数量控制在19家以内。统筹并优化2家热电企业热力规划,逐步减少锅炉数量,提高供热效率,力争2022年亚运会前完成。卫浴、羽绒、混凝土、工艺鞋、再生纤维等其他有污染的特色行业由萧山区人民政府拟定并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计划。

余杭区:2018年底前,完成1家水泥粉磨站、2家热电、11家印染企业关停。2020年底前,完成3家水泥粉磨站关停。2021年底前,完成1家水泥制品、2家化工、5家铸造企业关停。

富阳区:继续推进江南区块造纸、化工企业腾退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25家造纸、2家化工、1家热电企业关停,2家特种纸企业关停转迁,3家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取消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阳极炉。2019年2月底前,完成12家造纸企业和化工、印染等行业38家企业关停,1家钢结构企业关停转迁。2019年底前,完成3家印染企业关停。2020年2月底前,再分期分批完成造纸和化工等行业94家企业关停,同步完成所有造纸助剂企业关停。2020年底前,完成2家水泥、1家热电、13家彩钢企业关停。铸造、砖瓦窑、彩钢等行业由富阳区人民政府拟定并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和整治提升计划,现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铸造、砖瓦窑企业立即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2020年底前,区域内的铸造、砖瓦窑企业分别核减至10家和5家以内。

临安区:2018年底前,完成1家化工、1家造纸、9家铸造企业关停(其中1家铸造企业取消铸造生产),完成3家玻璃窑企业清洁化改造。2019年底前,完成2家化工助剂、1家表面处理、1家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企业关停。2021年底前,完成18家化工助剂企业关停。电镀、节能灯、装饰纸等行业由临安区人民政府拟定并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计划。

桐庐县:2018年底前,完成1家化工、1家造纸、3家冶炼企业关停。现有化工、印染、造纸、铸造、冶炼、制笔等行业由桐庐县人民政府拟定并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计划。

建德市:化工行业严格执行只减不增原则。2018年底前,完成1家水泥粉磨站、1家冶炼企业关停,完成1家化工企业、1家水泥粉磨站搬迁入园。2019年底前,完成2家冶炼企业关停。2021年底前,完成4家水泥(粉磨站)、建材等行业企业关停转迁。现有化工、印染、造纸、铸造、冶炼、胶合板、碳酸钙等行业由建德市人民政府拟定并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计划。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加大低端产能的淘汰力度。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及国家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制定实施严于国家和省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加强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各类专项整治和严格常态化执法,依法加快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的退出,防止反弹。力争到2020年,每年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企业100家以上。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全面整治“低小散”问题企业。以“四无”企业(作坊)为重点,结合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全面实施“低小散”块状行业整治提升专项行动。到2020年,每年力争淘汰整治“低小散”“脏乱差”企业(作坊)1000家以上。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严格产业准入条件。

加快世界名城快建设,结合杭州产业发展的需求,制定实施严于国家和省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修订完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根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对各区、县(市)实施特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控“两高”行业产能,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全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性项目,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含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拱墅区、西湖区(含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和滨江区(以下简称六城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产生VOCs排放的工业项目。严格控制处理过程中产生废气、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的市域外废弃物转移到本市处理(已存在的项目不得在现有基础上扩大规模)。严格限制石化、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全市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VOCs排放的项目均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深入开展工艺废气治理。

(1)全面开展以VOCs为重点的废气整治。

全面深化涉气行业废气治理。结合实际,深入开展化工、工业涂装、纺织印染、水泥、石化橡胶和塑料制品、包装印刷、合成革等8个重点行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和VOCs治理。积极推进卫浴、制鞋、制笔、羽毛球拍等特色产业VOCs治理。2018年底前,力争完成工业涂装、印刷包装行业VOCs治理任务;2020年底前,化工、涂装、制鞋、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合成革行业VOCs排放量较2015年减少30%以上,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量较2015年减少50%以上。完成化工等重点行业LDAR治理任务。

全面推进重点工业园区废气整治。2018年完成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制定VOCs监测监控体系建设方案,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到2020年,列入整治计划的10个省级重点工业园区要制定园区整治实施方案,按照要求开展废气整治工作,确保园区内涉气企业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气收集率和排放达标率明显提升,企业环保档案管理规范完整,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深入推进重点工业企业废气治理。根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治理水平,每年完成120家以上废气重点工业企业整治。重点企业应当编制废气治理方案,建立完善“一厂一策一档”制度。2018年,制定全市VOCs排放重点企业监督性监测实施方案,占全市工艺源VOCs排放总量65%以上的重点企业纳入监督性监测;完成41家重点排放企业在线监测设备安装。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推进“油改水”源头替代。2020年,木质家具制造行业水性、紫外光固化等低挥发性涂料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水性胶黏剂替代比例达到100%。工程机械制造行业和钢结构制造行业高固体分、粉末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汽车制造行业整车制造行业底涂、中涂水性涂料使用比例达到100%。包装印刷行业低VOCs含量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60%,无法替代的优先使用单一组分溶剂的油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全面清理整顿“散乱污”企业。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大排查,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实施“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到2020年,完成500家涉气“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任务。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建材、有色、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2019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实施季节性污染调控。

市区两级分别制定并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聚焦重点领域,将攻坚目标、任务措施分解落实。针对冬春季PM2.5及夏季O3污染现状,企业合理调节产能;印染、化工、水泥等重点行业在冬春季及夏季合理安排生产设备轮检轮休,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轮检轮休过程确保环境安全。实施重点区域污染物排放负荷控制,强化减排管控措施。当年11月至次年2月组织全市水泥企业实施错峰生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开展恶臭及异味治理。

加强工业臭气异味治理。开展臭气异味源的排查工作,建立臭气异味企业清单,全面开展工业臭气异味治理。涉臭气异味企业应当做到生产工艺“全密闭”、污水处理设施“全加盖”,建设臭气异味“全收集”体系,提高臭气废气收集率,采用高效治理技术实现臭味异味“全处理”,显著减少工业臭气异味的排放。2018年启动萧山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等重点区域聚酯化纤行业整治,加强全拉伸丝(FDY)系统工艺废气收集处理,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恶臭和VOCs治理,2019年基本完成,2020年全面完成。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等重点区域制定恶臭异味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力争到2020年消除辖区区域性恶臭异味。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臭气异味控制。完成以工业污水处理为主的污水处理厂和处理能力超过5万吨/日(含)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恶臭和VOCs治理,推进其他污水处理厂的恶臭治理。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城投集团,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加强垃圾处理设施臭气异味控制。新增的收集、中转和运输设施应提高标准,采取有效防臭除臭措施;加强垃圾的清运和管理,提升垃圾处理各环节恶臭治理水平。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城投集团,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

(1)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

制定印发年度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计划,推进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建设。到2020年浙江建德经济开发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浙江桐庐经济开发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浙江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等全面实施循环化改造。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及审核。

制定实施印染、化工、水泥、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艺提升”指引,逐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工艺改造。对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或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试点示范,完成省下达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和清洁生产审核计划。2020年,全市90%以上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完成清洁生产改造。逐步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改造。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三)加快治理“车船尾气”,实现车船尾气清洁化。

坚持统筹“油、路、车”治理,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制定实施杭州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专项行动方案。优化车辆、运输、交通结构,建设“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进一步推动老旧车淘汰和机动车清洁化,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及船舶污染控制,逐步提高车船尾气排放水平,强化油品监管。到2020年,淘汰国Ⅲ柴油车2万辆以上,车船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1.深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优化车辆结构。

推广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使用比例达到80%。围绕“重型货车和城际车辆燃气化、城区车辆电动化”目标,推进营运车辆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更新替代,持续推进私人领域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力度。到2020年,主城区、各区、县(市)建成区轻型货车全部实施电动车。

大型营运客车2020年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替代比例在2017年基础上增加12%,主城区新增及更新公交车中新能源车辆占比达到100%,各区、县(市)新增及更新公交车中新能源车辆占比达到85%,全市城市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到2020年,力争全市营运货车新能源及清洁能源车辆数在2017年的基础上增加100%以上。

2021年底前,出租车(含网约车)力争全面更新为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

到2020年,邮政、快递企业车辆购置或租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比例达8%。

到2020年,国Ш排放城际运输车辆全面淘汰,清洁能源比例达到2%;城区内全部使用清洁能源物流配送车。公路中长途货物运输应优先采用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汽车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城投集团,各区、县(市)政府。

推进老旧车辆淘汰。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超标排放监管执法等措施,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2019年1月1日起,在新能源货车通行权保障下,力争小型柴油车和汽油车提前实施国Ⅵ排放标准。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国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公安交警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加快淘汰国Ⅲ柴油混凝土搅拌车、渣土运输车、环卫车,力争2018年完成,2019年全面完成。淘汰国Ⅲ排放标准的轻型营运柴油车和邮政、快递行业柴油车。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委、市城投集团、市邮政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环保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有条件的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合理配置路权资源。优化现行早晚高峰限行措施,对新能源货车进一步开放道路通行权,2018年年底前出台新能源货运车辆通行政策,相对一般货运车辆,增加允许通行的道路数量和范围,在高速通行、停车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继续严格实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2018年四季度在主城区适当范围实施国Ⅲ柴油货车限制通行,并逐步扩大限制通行范围;2019年,各县市建成区划定国Ⅲ柴油货车限制通行范围;到2020年,绕城范围内全部实施国Ⅲ柴油货车限制通行。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警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强化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2018年底前,实现柴油货车注册登记环节环保查验全覆盖。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加大路检路查力度,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及尾气排放达标情况。加快推进道路机动车遥感监测建设,2018年底前,市本级建成不少于2个遥感监测点位;2019年底前,完成国家、省下达的任务,建成遥感监测系统平台并与国家和省联网;各区、县(市)建成不少于5个遥感监测点位,同步建设遥感监测系统平台。2018年底前完成重型柴油货车远程在线监控试点;2019年底前,重型柴油货车全部安装远程在线监控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优化运输结构。

积极推进长途货物运输“公转水、公转铁”,开展码头、铁路、货运三合一的小型铁路疏港建设调研。结合河道码头或铁路运输,建设市内配套的集散地。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沿海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到2020年,基本形成完善、高效、清净的运输结构。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规划局、杭州铁路办事处、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环保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县(市)政府。

完善城市物流配送系统。完成物流转运系统调研,优化物流设施布局,制定清洁化物流方案。择优遴选机动车进出城的综合枢纽调度中心,实现货物快速中转。通过扩大新能源车路权使用等手段,建立完善城区内新能源货运车辆配送系统。完善城市主要商业区、校园、社区等末端配送节点设施,优化城市货运和快递配送体系。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完成混凝土搅拌站、长途货物运输集散地清单调查,逐步推动混凝土搅拌站、长途货物运输集散地、物流基地搬迁至绕城高速公路以外。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商务委、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县(市)政府。

(3)优化交通结构。

合理设计城市路网,倡导绿色出行和环保驾驶,采取高峰限行等措施,促进道路畅通,减少机动车使用频率和怠速时间。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快速公交系统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地铁和公交之间的运力配置,合理建设P+R停车场,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市城投集团、市城管委、市公安局交警局,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进一步完善全市充电桩布点。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继续优化现有新能源汽车公用充电桩网络体系,到2020年新建集中充换电站不少于160座、公用充电桩不少于3000个。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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