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一点疑惑来说,此前,光伏扶贫电站和代表我国光伏最高技术水平要求的“领跑者”计划不同,国家对光伏“领跑者”基地项目有严格技术标准,但对于光伏扶贫项目等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却尚不完善。而且,就光伏扶贫项目来说,在技术先进和成本低廉之间,可能更偏向于选择成本低廉。这就极易造成光伏扶贫电站成为某些光伏企业的“扶贫”电站,它们以较低的价格中标,建成的项目光电转换率可能远低于市场平均水平,但通过建设这种电站,这些企业却可以活下去,甚至活的很“滋润”。
这无疑是不利于光伏扶贫项目的长久发展的,同样也不利于光伏产业的优胜劣汰。因此,国家能源局于日前发布的《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就要求,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程规范和技术要求,主要设备应采用国家资质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鼓励采用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的先进技术。这就在制度上保证了光伏扶贫电站技术的先进性,保障了光伏扶贫电站的收益时间。
针对第二点疑惑,主要是因为企业一旦参与光伏扶贫电站的投资,那它必然需要从中获取收益。而事实上,由于光伏扶贫电站大部分为村级电站,规模较小,所需投资也不大,对光伏扶贫电站的主要资金来源,即各级财政资金以及东西协作、定点帮扶和社会捐赠资金来说,只要不盲目扩大电站规模,是完全有能力负担得起电站建设的。因此,一旦企业参与投资,就完全是在“侵占”贫困户的利益。
甚至,如果企业是负债参与投资,那它所获取的利益还需要再加上支付贷款及利息的部分,这就进一步加大了其占据的光伏扶贫收益。而且,企业贷款参与投资,完全可以说是在“借”光伏扶贫电站建设的“鸡”,“下”增加企业资产的“蛋”。
参与光伏扶贫电站投资,企业必然会拥有电站的产权,而不仅获得订单,还能取得产权,对这些光伏企业来说,简直是“脱贫致富”、一本万利的“好买卖”。可以说,企业参与投资光伏扶贫电站,不仅会占据部分本属于贫困户的利益,还会留下产权不清的问题。
因此,最近发布的《办法》就要求,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这也是从根本上解决了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的分配问题,使得电站的受益人真真正正只能是当地的贫困群众。
此外,《办法》还明确要求:要运用市场化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这意味着,光伏扶贫电站将彻底不再是光伏企业的“扶贫”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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