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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华怡新能源有限公司

   2017-08-21 世纪新能源网20150
核心提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国土资执罚[2017]027号当事人:鄂州华怡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满月辉地址:泽林镇成海村案由: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国土资执罚[2017]027号

当 事 人:鄂州华怡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满月辉
地 址:泽林镇成海村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2017年3月,鄂州华怡新能源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泽林镇成海村土地9亩,兴建光伏发电项目(配电房部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和现场拍照等为佐证。

2017年7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鄂州国土资执告[2017])026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该单位非法占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合计90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款由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具缴款书,向指定“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缴纳,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市分行国贸支行”,账号:61510104000653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或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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