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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光伏(集中上网)项目备案办事指南

   2016-12-23 四川省发改委40490
核心提示:一、适用范围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在四川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光伏(集中上网)发电项目。二、法定依据(一)
一、适用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在四川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光伏(集中上网)发电项目。

二、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三)《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四)《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5〕26号):“一、企业在四川省范围内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具有相应权限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六)《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29号)第十四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项目应符合国家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年度实施方案,已落实接入电网条件”。

(七)《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

三、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光伏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三)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要求。

四、申请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省发展改革委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

(三)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备案审查。对同意备案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出具《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总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一)行政审批决定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制证及通知申请人取件时限: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028)86917061、86913671

(二)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dzzwdt.sc.gov.cn

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egov.sczw.gov.cn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www.sczw.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1019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28)86705791

十一、注意事项

(一)已经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并申请重新备案: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投资额20%以上的;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建设规模20%以上的;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待具备招标条件后,有关招标事项按规定报项目备案机关核准或报相关行政机关备案。

(三)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通知书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

(四)项目已经备案、未开工建设前,因《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或建设内容调整变更为核准管理,应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申报项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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