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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上市公司:信披违规成突破口

   2016-10-10 第一财经日报黄思17010
核心提示:在监管日益趋严等多方合力之下,资本市场的霉菌越来越多暴露于阳光之下,而这其中投资者索赔成功的则多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
在监管日益趋严等多方合力之下,资本市场的“霉菌”越来越多暴露于阳光之下,而这其中投资者索赔成功的则多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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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海润光伏投资者索赔获得全面胜诉,类似涉及虚假陈述的案例在今年的A股市场也不鲜见。在维权律师看来,中小股民的索赔胜诉将对遏制我国资本市场中忽悠式信息披露产生震慑作用,同时有助于提振中小股东维权信心。

近年来资本市场案件查处数量呈现快速攀升态势,多集中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领域。而多位证券维权律师表示,投资者维权获得胜诉较高的案件主要集中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领域,原因在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当前司法实践以及司法解释相对较多。

海润光伏投资者索赔胜诉

近期,持续近一年的海润光伏投资者索赔案件获得全面胜诉。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证券索赔律师吴立骏向记者表示,因海润光伏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受到数百位股民集体索赔的诉讼案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于2015年12月22日开庭后,其律所在2016年国庆期间接到其中的10位股民的法院判决文书,10位股民的投资损失全额获得赔偿,获赔金额上百万元。对于该案件,其他证券维权律师也均透露出类似的信息,并称“投资者获得100%胜诉判决,应该算大概率事件”。

海润光伏投资者索赔案件的起源,需要回溯到2015年1月22日,彼时海润光伏前三大股东杨怀进、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下称“九润管业”)、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紫金电子”)向该公司董事会提议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即以海润光伏2014年12月31日股本1574978384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

根据公告,上述议案的提出是基于海润光伏2014年实际经营状况且符合利润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提出的。而8日之后的1月30日,该公司便发布业绩预告称,预计201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8亿元左右。同日,该公司就此事收到上证所问询函,并申请停牌,直至同年2月13日收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之后复牌,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8个月后的10月22日,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证监局认定海润光伏及其原股东存在误导性陈述、超比例减持情况未完整予以披露、从事短线交易等违法行为。

同时强调,海润光伏及其三大股东杨怀进、紫金电子、九润管业在法定业绩预告截止期前的敏感时点,采用模糊性的语言,对2014年经营状况进行描述,并作为高比例转增提议的理由,结合资本市场上业绩良好才会高转增的惯性思维,足以使投资者对公司2014年经营业绩产生错误判断,从而影响其投资决策。

从二级市场来看,海润光伏2015年1月23日之后股价一路呈下滑趋势,当日收盘价为10.31元/股,直至2015年2月26日复牌股价最低为7.46元/股。

对此吴立骏表示,法院认定的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为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之间买入海润光伏股票并持有,截止到2015年3月5日之后无论是卖出或是继续持有,皆可对前述时间段内的全部损失要求索赔。

但律师界对该时间范畴并未统一,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则认为,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13日期间买入海润光伏股票,并且在2015年2月13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此次索赔。

根据海润光伏今年7月15日的公告,截至当时,该公司共收到519起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案件,诉讼金额共计约1.23亿元,其中共同被告案件涉及金额为5522.44万元,上述案件均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在过去数十次庭审中,各方争议主要围绕海润光伏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投资者的损失计算方法、系统风险等因素展开,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海润光伏构成虚假陈述,应该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海润光伏方面提出的抗辩理由并未采信。”许峰透露。

类似海润光伏一样属于虚假陈述范畴的案件在A股市场不胜枚举,胜诉的也较多,如今年胜诉的还有三峡新材、ST生化、上海三毛等。许峰表示,虚假陈述都是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误导性的,只不过每个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内容不同,形式上存在差别。

信披违规成投资者索赔高发区

在监管执法呈高压态势等多方合力之下,近年来资本市场案件查处数量呈现快速攀升态势,多集中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领域。而投资者维权获得胜诉较高的案件则大部分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领域。

证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新立内幕交易初查和立案案件共193起,占比达52%,为当前在办最主要案件类型;新立操纵市场案件52起,比去年同期增长68%,是数量增长最快的案件类型;IPO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33起,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履职案件18起,增长明显;新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42起,基金经理涉案占比85%,长期居高不下。

“近几年,证券索赔方面的案件数量呈小幅上升状态,目前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胜诉案例较多,内幕信息赔偿案件仅光大证券一例,操纵市场的索赔案例还未出现。”吴立骏认为,呈现这一状态的主要原因是证监会的查处比以前严格,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的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索赔存在法律上索赔的操作细则,导致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较为艰难。

吴立骏同时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司法解释在十几年前就已经出台,目前全部是遵照这一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在进行,不过由于该司法解释在十几年前就出台了,很多条文规定得也比较宽泛,导致全国各地法院适用标准差异较大。

吴立骏举例称,就一个简单的计算索赔的统计方法就有十几种之多,而统计的方法与索赔金额具有较强的关联关系,在法律就计算方法空白的情况下,导致全国各地法院采用的统计方法五花八门。

“毕竟虚假陈述案件当前司法实践以及司法解释相对较多,而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方面还有太多不确定性。”许峰表示,目前很少有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索赔案件进入到法院层面,这其中一个很核心的原因在于受害主体不明确,不知道谁是受害者,没有当初光大证券(601788.SH)内幕交易索赔案那么明显。

在吴立骏看来,投资者的索赔特别是小投资者的索赔还是比较困难的,因为法律诉讼周期较长,并且小投资者的诉讼流程与大投资者的一样,导致小投资者的诉讼成本较高,有时不得不放弃索赔,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而集体诉讼的制度在证券诉讼领域中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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