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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3号文件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6-05-20 山东发改委7372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国办发〔2015〕73号),加快推动我省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国办发〔2015〕73号),加快推动我省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近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建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3号文件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1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实施意见》提出,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以公共服务领域、居民区、政府机关等单位、城市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和国省道等5个领域为建设重点,加快构建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到2020年,在全省建成充电站920座、充电桩35万个。

为加快推动我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实施意见》有针对性地从规划设计、用地支持、电网接入、技术标准、安全管理等有关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这些政策,在全面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创新、丰富和完善。一是明确并提高了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标准。今后,我省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由国家提出的“不低于10%”提高到“不低于15%”。二是简化了项目审批程序。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简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仅对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属地原则由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分级备案管理。三是加大了用地支持力度。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优先安排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切实保障项目落地;对于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应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四是制定了较明确的价格支持政策。我省电动公交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不高于汽车燃油成本的70%,电动乘用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不高于汽车燃油成本的50%,并根据燃油(气)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五是提出了“互联网+”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融合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建立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围绕用户需求,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综合服务。六是积极推进公务出行社会化。结合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公务出行市场化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广“充电服务+汽车租赁”模式,促进电动汽车在公务出行保障方面的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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