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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元代表:减轻光伏发电企业税费负担 刘汉元代表“两会”期间以人大建议形式积极关注社会热点话题

   2019-03-07 世纪新能源网22060
核心提示:本次两会期间,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全国人大代表、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先生恪尽代表职守、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建言献策,参
本次两会期间,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全国人大代表、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先生恪尽代表职守、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建言献策,参与国是,反映社情民意,并主要针对制定更具前瞻性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减轻光伏产业税费负担、释放市场流动性、降低水产行业税费负担等方面问题进行了认真思考和仔细调研,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刘汉元代表谈到,近年来,随着化石能源的长期开采和使用,一方面资源的不可持续问题已日益凸显,另一方面全球气候变暖、环境压力不断加大,空气质量问题持续困扰着我国许多地区,加速推进新一轮能源革命已迫在眉睫。与此同时,以光伏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已经具备了快速发展、实现能源根本转型的总体条件。在本轮能源革命中,我们欣喜地看到中国和中国的光伏企业已牢牢站在全球最前列。无论是解决国内雾霾问题、环境和资源不可持续问题,推动我国高质量发展,还是“一带一路”走出去帮助欠发达国家跨过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光伏产业都必将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过程中的重要推动力量,成为当前及未来中国经济的重要牵引力和增长点。

然而,去年5月31日,因补贴缺口扩大等原因,有关部门突然下发通知,将下半年光伏发电规模压缩到原来的三分之一以下,6月1日立即执行,给整个产业带来系统性风险,新能源上市公司连续跌停,市值损失3000多亿;许多企业被迫停产,关停产资产规模超过2000亿,行业遭受重创。正是这样一个应予鼓励和扶持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一段时期以来,却背负了沉重的税费负担,成为了阻碍行业不需要补贴、实现真正市场条件下平价上网并持续健康发展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他指出,长期以来,我国光伏产业链上、中、下游各环节都被全额征收各项税费,主要包括25%的企业所得税、16%的增值税及其附加,还有海域使用费、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多种税费,如再考虑社保因素,税费将更加惊人。仅从光伏发电端来看,每度电负担的税费就已经达到1毛3分到1毛7分。

目前,根据现行上网电价结合光伏发电项目数据平均测算,企业实际缴纳的度电增值税达到6分到8分。企业获得贷款后,利息成本要全额负担增值税且不能抵扣,作为成本很大占比的利息完全不能抵扣增值税,加重了企业税费负担。基于此,国家制定了相关政策,旨在减轻光伏企业的现实税负压力,如财政部、国税总局于2013年9月下发了《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对光伏发电收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后于2016年延续,执行时间至2018年12月31日截止。

他谈到,对此项政策,部分媒体解读为光伏行业的一大利好消息,但仔细分析实则不然。由于光伏电站前期投资大,投资回报期长,设计系统寿命25年,要靠多年的发电销售收入逐步收回投资。从财务角度看,一般光伏电站的进项税额需5至6年才能抵扣完,才可能缴纳增值税。但我国光伏发电从2013年起才开始真正成规模态势发展,2014到2018年是发展的高速期。由此看来,只有极少数经营很好的企业,才可能在2018年左右享受此优惠政策,大多数企业无法切实享受。因此,该政策的初衷是好的,但实际执行效果却并未达到制定的初衷。

同样作为前期投资大、投资回报期长的水力发电项目,国家已制定并下发了多项增值税减免政策。如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水力发电单位。此后,财税〔2014〕57号文件又规定将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进一步减半征收小型水利发电项目的增值税,切实减轻了水力发电企业的税负。

刘汉元代表还提到,因光伏产业链各环节都需要大量固定资产投入,资金占用量大、占用时间久、投资回报期长,因此不仅取得融资授信较为困难,额度空间也小。同时,光伏发电为重资产投入,大多数项目留存了大额期末留抵税额,据不完全统计,从项目投建环节看,留抵税额占光伏电站投资成本的比例超过10%,无疑增加了资金占用,加重了光伏发电企业的资金压力。2018年6月27日,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了财税〔2018〕70号文件,对部分行业企业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主要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其中,电网企业是指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光伏发电项目因其属于发电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证为发电类),未纳入此次退税范围。但由于光伏企业面临前文提到的巨大资金压力,存在退税的紧迫需求。

为扶持我国光伏发电行业发展,财政部、国税总局还于2008年下发财税〔2008〕46号文,对符合政府规定的光伏发电企业,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实行三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光伏企业的发展。但根据光伏产业发展趋势判断,行业去补贴化将成必然,平价上网时代即将到来,上述三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政策,虽然起到了一定的减负作用,但该定期减免优惠在无补贴项目面临的成本压力面前,无异于杯水车薪,光伏发电企业仍面临严峻的生存危机。

此外,刘汉元代表指出,2018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减税降费的总体部署下,一系列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相继出台并有效实施,切实减轻了企业税费负担,对中国经济长期保持活力和全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光伏产业等应予以鼓励和重点扶持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也仅享受到普惠性政策,未能明显缓解综合税费负担较重问题,亟待有产业倾斜导向的减税降费政策出台,推动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平价上网时代早日带来,从而加快我国能源革命进程。同时,以目前我国财力来看,完全有条件支撑对光伏发电税费的减免,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微乎其微。

针对以上问题,刘汉元代表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是参照小型水力发电项目的增值税缴纳政策,将光伏发电项目纳入按照3%征收率简易征收范围。鉴于大多数光伏电站装机容量与小型水力发电站装机容量相当,我们建议财政部、国税总局参照小型水力发电项目的增值税缴纳政策,将光伏发电项目纳入按照3%征收率简易征收范围。同时,建议对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尽快予以延续,以避免出现政策空窗期。

二是实现企业利息成本进项税可抵扣,并将光伏发电企业纳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范围。建议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解决抵扣难点问题,早日实现企业利息成本进项税额可抵扣,同时将光伏发电企业纳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范围,进一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三是对光伏发电无补贴项目实行所得税免税政策。建议在对有补贴光伏发电项目执行三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的同时,对无补贴项目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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