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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光伏扶贫:补贴“一月一结算”、地方补0.1元/度×5年

   2018-07-11 湖北省物价局22150
核心提示:省物价局 省能源局 省扶贫办关于光伏扶贫项目省级电价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8〕7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
省物价局 省能源局 省扶贫办关于光伏扶贫项目省级电价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价环资〔2018〕7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扶贫办,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为有序推进全省光伏扶贫工作,促进贫困村和贫困户增收脱贫,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序推进全省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7〕85号)精神,现将光伏扶贫项目省级电价补贴支持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光伏扶贫项目名单由省能源局、省扶贫办确定。

二、对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 日期间建成的光伏扶贫项目实行电价补贴。符合条件的光伏扶贫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依据其上网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1元补贴,补贴时间为5年。

三、从光伏扶贫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省电力公司要按照“一月一结算”(合同约定结算周期的按约定结算周期执行,下同)的要求,依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标准收购其上网电量。

省能源局、省扶贫办确定光伏扶贫项目名单后,省电力公司应将2016年起累计的省级光伏扶贫项目补贴资金一次性结算到位,之后的省级光伏扶贫项目电价补贴资金按照“一月一结算”的要求及时结算。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光伏扶贫项目上网电价和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贫困户和社会各界有序参与光伏扶贫工作,营造共同推进光伏扶贫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省电力公司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统一的光伏扶贫项目电费和补贴结算明白卡、流程图,开通电费和补贴结算“绿色通道”。

六、年度终了3个月内,省电力公司将光伏扶贫项目有关情况报送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扶贫办。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扶贫办应分别对补贴标准、金额和项目性质、上网模式予以核查,加强对电费和补贴资金结算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光伏扶贫项目电价和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扶贫办。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能源局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
 
标签: 光伏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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